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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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的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力的問題,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1],延續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自治傳統文化,達到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的美意[2]。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為民選。
目录
1 歷史緣由
2 分布
3 参考文献
4 外部連結
5 參见
歷史緣由
「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鄉、鎮、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3]。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區」。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嚴重傷害與剝奪了原住民族傳統的部落自治精神與文化。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並由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4]。
分布
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各直轄市原住民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5]。
直轄市 | 原住民區 | 通行語 | 族語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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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烏來區 | 泰雅語 | Ulay |
桃園市 | 復興區 | 泰雅語 | Pyasan |
臺中市 | 和平區 | 泰雅語 | |
高雄市 | 那瑪夏區 | 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 Namasia布, Namasia卡 |
桃源區 | 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 Ngani布 | |
茂林區 | 茂林魯凱語、萬山魯凱語、多納魯凱語 | Teldreka |
参考文献
^ 曾盈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中央社.2014/01/14
^ 「地方制度法」立法院修正通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原住民族委員會,2014年1月16日
^ 《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4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4.04.1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內政部民政司,2014年1月14日
^ 林彥彤. 55公所 原民「地方通行語」公告了. 自由時報. 2017-10-12.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參见
- 山地鄉
- 原住民族地區
- 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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