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区
专区 ,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准区划形式,中文字面原意即行政督察区,源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并以“专区”作为固定的区划术语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1970年改称地区为止。中文对南亚地区的印度介于邦与县或巴基斯坦介于省与县之间一种行政区划形式亦译作“专区”。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1.1 专级行政区 1.2 数量 2 南亚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专区的行政地位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之间,源自国民政府时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区,行政管理机构为行政专员公署,简称“专区行署”;最高行政长官称为“专区行署专员”。专区在四级行政区划体系中为第二级行政区,属于虚级。1970年代以后官方和媒体对“专区”改称为“地区”。 专级行政区 专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为县、市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其直接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与专区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区称为“专级行政区”( 参见:地级行政区 )。 数量 1949年,全境共有185个专区,包括8盟、12分区、4行政区、3行署、1矿区、1特区、1临时行政委员会以及55个与“专区”同行政地位的“市”(专级市, 参见:地级市 )共计270个“专级行政区”。 1949年至1965年专区及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数量列表 年份 合计 专 区 地 区 盟 自 治 州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管 理 局 分 区 特 别 区 办 事 处 行 署 矿 区 盐 区 特 区 部 临时 行政 委员 会 1949年 215 185 - 8 - - 4 - 12 - - 3 1 - 1 - 1 1952年 212 187 - 3 - 13 1 1 - 1 1 - 1 1 - 3 - 1953年 178 152 1 3 - 14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