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令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台湾教育令 假名 たいわんきょういくれい 日語舊字體 臺灣教育令 《 臺灣教育令 》通常指的是臺灣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為了臺灣特殊環境所頒布的有關教育的法律命令。該命令主要發布過兩次,分別為1919年發布的第一次《臺灣教育令》(大正8年勅令第1號)、1922年發布的第二次《臺灣教育令》(大正11年勅令第20號)。並依實際狀況及相關法律改變,而有多次改正(法令修訂)。前述第二次台灣教育令曾在1933、1935、1941、1943年多次修訂, 並沒有「第三次」台灣教育令 。 制定過程 1895年5月至1919年的臺灣教育令發布前,內地人的教育是直接依據內地的法令辦理,而台灣人的教育則是依據總督府頒布的學校官制、學校規則和學校令。台灣人以學習國語(日語)為主, 沒有完整的學制系統可言。 [來源請求] 這一時期開始設立國語(日語)傳習所、小學校、公學校、國語學校、師範學校與醫學校等為重點,並保持私立學校與書房教育。 1896年(明治29年)4月,臺灣總督府制定「直轄學校官制」,國語學校開始培育台灣人學習國語(日語),起初修業年限3年,後改為4年,是為台灣中學教育的開端。 1898年(明治31年),臺灣總督府開始執行《台灣公學校令》,規定8-14歲的孩童可就讀公學校,修業年限為4年,是為台灣小學制度的開端。 1919年(大正8年)1月4日由第七任臺灣總督明石元二郎發布到1922年(大正11年)4月1日廢止的第一次台灣教育令,共分為6章32條及附則,分為普通教育、實業教育、專門教育及師範教育。各級教育機關系統至此完整建立。第一條開宗明義曰:「在臺灣之臺灣人之教育根據本令。」確定公學校修業年限為6年(同令第八條),就學年齡規定七歲(同令第九條)(即六足歲),應施以「生活必須的知識技能」(同令第七條) 課程增加日本歷史與工藝 [來源請求] 。中學則改稱「高等普通學校」,入學資格為「修業年限六年的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 「6年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來源請求] ,修業年限四年。高等普通學校可加設一年制的「師範科」,用來培養公學校的師資;官立或公立實業學校亦可加設一年制的「師範科」,以養成簡易實業學校的教員。但內地人的教育還是直接依據內地法令辦理, 且台灣人的教育制度仍比日本人的同級學校程度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