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令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台湾教育令
假名
たいわんきょういくれい
日語舊字體
臺灣教育令

臺灣教育令》通常指的是臺灣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為了臺灣特殊環境所頒布的有關教育的法律命令。該命令主要發布過兩次,分別為1919年發布的第一次《臺灣教育令》(大正8年勅令第1號)、1922年發布的第二次《臺灣教育令》(大正11年勅令第20號)。並依實際狀況及相關法律改變,而有多次改正(法令修訂)。前述第二次台灣教育令曾在1933、1935、1941、1943年多次修訂,並沒有「第三次」台灣教育令



制定過程



  • 1895年5月至1919年的臺灣教育令發布前,內地人的教育是直接依據內地的法令辦理,而台灣人的教育則是依據總督府頒布的學校官制、學校規則和學校令。台灣人以學習國語(日語)為主,沒有完整的學制系統可言。[來源請求]這一時期開始設立國語(日語)傳習所、小學校、公學校、國語學校、師範學校與醫學校等為重點,並保持私立學校與書房教育。

  • 1896年(明治29年)4月,臺灣總督府制定「直轄學校官制」,國語學校開始培育台灣人學習國語(日語),起初修業年限3年,後改為4年,是為台灣中學教育的開端。

  • 1898年(明治31年),臺灣總督府開始執行《台灣公學校令》,規定8-14歲的孩童可就讀公學校,修業年限為4年,是為台灣小學制度的開端。

  • 1919年(大正8年)1月4日由第七任臺灣總督明石元二郎發布到1922年(大正11年)4月1日廢止的第一次台灣教育令,共分為6章32條及附則,分為普通教育、實業教育、專門教育及師範教育。各級教育機關系統至此完整建立。第一條開宗明義曰:「在臺灣之臺灣人之教育根據本令。」確定公學校修業年限為6年(同令第八條),就學年齡規定七歲(同令第九條)(即六足歲),應施以「生活必須的知識技能」(同令第七條)課程增加日本歷史與工藝[來源請求]。中學則改稱「高等普通學校」,入學資格為「修業年限六年的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6年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來源請求],修業年限四年。高等普通學校可加設一年制的「師範科」,用來培養公學校的師資;官立或公立實業學校亦可加設一年制的「師範科」,以養成簡易實業學校的教員。但內地人的教育還是直接依據內地法令辦理,且台灣人的教育制度仍比日本人的同級學校程度低,[來源請求]形成了雙軌的型態。

  • 1922年2月6日發布到1922年4月1日施行的第二次台灣教育令,在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的同化政策下,從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均依據修正的教育令的規定來辦理,使內地人和台灣人得以在同一系統的教育制度學習,並實施日台共學制度。初等教育方面,首次規定以語言的使用狀況,而非以原籍,來作為入學的標準:規定「國語常用者」入小學校,其法令則依內地之〈小學校令〉;而「非國語常用者」入公學校,公學校相關規則,則由台灣總督定之。中等教育以上則男女分校,並依自身學力參加考試入學。原則上,中等學校以上為日台共學;而初等教育規定日籍子弟入小學校,再進男女分校中學校,而專門學校或大學。台籍子弟入公學校,就進實業教育學校就讀,準備就業。[來源請求]

  • 1941年3月,因為內地《國民學校令》發布,前述第二次台灣教育令因之部份修訂。1941年3月發布的的第三次?台灣教育令[來源請求]。當時是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該年4月19日發起皇民化運動,要使台灣人徹底皇民化。皇民化的教育政策中,最重要的的就是實施國民學校教育。[來源請求]該年台灣教育令修訂後,依據《國民學校令》(昭和16年勅令第148號),台灣的小學校和公學校從此和內地一致,均改稱「國民學校」。



外部連結




  • 臺灣教育令, 國立臺灣圖書館


  • 臺灣教育令內容,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 Taiwan e-Learning & Digital Archives Program

  • 第一次《台灣教育令》全文

  • 臺灣教育令(1919)

  • 第二次《台灣教育令》全文

  • 臺灣教育令(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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