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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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縣轄市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鄉及鎮並列。縣轄市設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1]縣轄市下轄里,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




目录






  • 1 沿革


    • 1.1 中國大陸


      • 1.1.1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1928年)


      • 1.1.2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時期(1928年-1949年)




    • 1.2 臺灣


      • 1.2.1 縣轄市的法源


      • 1.2.2 1981年修正


      • 1.2.3 2014年修正


      • 1.2.4 現況






  • 2 設置標準


  • 3 改制年表


  • 4 現況


    • 4.1 臺灣省


    • 4.2 福建省




  • 5 相關條目


  • 6 参考文献





沿革



中國大陸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1928年)


宣統三年(1911年)11月,宣布獨立的江蘇省軍政府公布了《江蘇暫行市鄉制》,率先將清朝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中的「城鎮」建制改為「市」建制,城鎮自治改稱市自治,是為中華民國縣轄市的初端。文中承襲清制,規定縣治城廂為市,集結居住人口滿5萬以上者亦為市,市的組織分為議事會與董事會分掌立法與行政。民國3年(1914年)袁世凱下令停辦地方自治後,市的組織被解散。


其後部分省份都督曾公佈暫行市鄉制,但此縣轄市屬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不在中央行政區劃建制當中。直至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佈《市自治制》,9月又制定《市自治制施行細則》,市制乃正式通用於全國。當時縣轄市屬「普通市」,受縣知事監督,人口滿1萬人以上的城鎮均可設立,市設市長1人。此制度施行日期較短暂,在北洋政府滅亡後結束。[2]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時期(1928年-1949年)


國民政府北伐成功,東北易幟,統一中國後,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民國19年(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亦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市」以下設區。所以,按此時期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設縣轄市之制度,也就沒有合法設立新的縣轄市之空間。[2]



臺灣



縣轄市的法源


因為國民政府在大陸的法律並沒有訂定縣轄市的制度,而台灣的縣轄市是在國民政府接管臺灣後,原計畫廢除日治時期為平衡區域發展而在東部設立的花蓮港市與宜蘭市(兩市之人口均未達中華民國所訂省轄市成立標準),但其重要性又高於鎮,因此於1946年《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中,在臺灣省境內制訂「縣轄市」作為折衷。所以1950年代,新竹、嘉義、彰化、屏東等省轄市都降格為縣轄市。台灣省特有的縣轄市制度,從那時候一直至今都是比照「鄉鎮」級的第三級行政區劃,所以是設置「市公所」(如宜蘭縣的宜蘭市,是設置「宜蘭市公所」),而不是比照縣市(省轄市)級(第二級行政區劃)設置市政府。


早期縣轄市的人口規定為5萬人(1950年《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公布案》第5條),1959年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該規定又改為須10萬人,首先符合並改制者為臺北縣三重鎮,改制為台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1977年《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又修改法規,將門檻又再提高到為15萬人。



1981年修正


然而1981年再修訂《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新增規定「縣政府所在地」亦得設立縣轄市(如澎湖縣的「馬公鎮」改制為馬公市、南投縣的「南投鎮」改制為南投市、苗栗縣的「苗栗鎮」改制為苗栗市、雲林縣的「斗六鎮」改制為斗六市、台南縣的「新營鎮」改制為新營市)。


但也有特例,如嘉義縣朴子市,原為嘉義縣朴子鎮,嚴格來講並非縣政府所在地,該鎮也比照該條款改制為縣轄市:這是緣由於早在1982年,原本是嘉義縣政府所在的縣轄市嘉義市 (縣轄市),獲准獨立為省轄市,不再受嘉義縣政府管轄,所以嘉義縣政府必須搬離嘉義市,直到後來到1993年,該縣新成立「嘉義縣縣政中心」,當地將縣政中心設在跨越嘉義縣的太保鄉及朴子鎮的鄉鎮交界處,新的嘉義縣政府大樓是位於太保鄉,依當時《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的「縣政府所在地」亦得設立縣轄市之條款,當然可升格為太保市;但是隔壁的嘉義縣議會大樓卻位於朴子鎮轄區。當時在嘉義縣地方民意要求下,希望朴子鎮同樣能依當時《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的規定,也可比照縣政府所在地,改制為縣轄市,而當時上級台灣省政府,一方面為了因應地方民意,另方面同時也因應當時所謂「台灣省長選舉」的時事需求,亦允許之,所以,朴子鎮也改制為朴子市,所以與太保市同時成為全台灣省人口最少的兩個縣轄市。


應注意《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法規,限定縣轄市,僅在臺灣省運作。故屬於中華民國福建省的金門縣縣治金城鎮與連江縣縣治南竿鄉,皆不受《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的規定(金門與馬祖則另有《福建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的法規)。


後來到了1999年1月13日起,相關法規改適用新訂定的《地方制度法》第3條,使縣轄市的設置機制擴及全國,當然也包含了金馬地區。同時也在《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5項中,廢除「縣政府所在地得以改制為縣轄市」的條款,但註明已成立為縣轄市者不溯及既往,保障了一些人口較為稀少的縣轄市(少於15萬人口),不會被降格回鄉鎮。



2014年修正


但由於台灣人口成長已漸趨緩慢,自原臺北縣(今新北市)樹林鎮(今樹林區)改制後,到2010年8月1日原桃園縣楊梅鎮改制前,曾有長達十年無縣轄市改制。故部份鎮亦出現「合併改制」的聲音,以突破人口瓶頸。但由於合併改制牽涉層面較廣,改以修法、調降人口門檻為手段。


而立法院並於2014年1月,著手審查《地方制度法》的相關條文修正,希望能將升格縣轄市的人口門檻,下修到10萬人(即與1959年的標準相同)即可;2015年5月29日相關條文三讀通過,縣轄市人口門檻正式下降到10萬人[3]



現況


截至2018年為止,中華民國共設有14個縣轄市,改制為直轄市新北市前的臺北縣,則曾一度擁有10個縣轄市,不但擁有縣轄市之數目居全國之冠,而且其中許多還有人口高達幾十萬者,遠超過當時中華民國境內的若干省轄市人口規模,如台北縣板橋市、中和市等,都是人口四十萬以上的「大縣轄市」,遠勝過譬如嘉義市等人口規模較小的省轄市。不過隨者2010年台北縣升格為新北市,其下的縣轄市已經全部改制為區。


2018年時,彰化縣縣治彰化市人口約23.3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多的縣轄市;反之,嘉義縣縣治太保市,人口僅約3.7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少的縣轄市,其隔壁同縣的朴子市也只有4.3萬人,是人口倒數第二的縣轄市。


在部分人口較多也較繁榮的「大縣轄市」,因人口眾多及高度都市化,而有自行在轄區內劃分「次級分區」的情形,如彰化市[4]和屏東市[5]。但此種「次級分區」僅便於政務推動,不具法理意義,當然也非正式的行政區劃。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地方制度法 (民國104年5月立法6月公布)




設置標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四項,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 縣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自有行政及立法機關,市民可直選市長、市民代表,任期均為4年。

  • 縣轄市之下設里。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長任期為4年。



改制年表





























































































































































































































日期 增加 減少 數目 備註
1946年1月,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將原日治時期臺北州宜蘭與花蓮港廳花蓮港州轄市改制為花蓮市、宜蘭市等二縣轄市。
1951年11月
嘉義縣嘉義市
3 由嘉義縣新東、新西、新南、新 北、太保、水上等五鄉鎮合併改制。
1951年12月1日
彰化縣彰化市
新竹縣新竹市
屏東縣屏東市
6 彰化市降格為縣轄市。
新竹市則為拆成數個鄉鎮和新竹縣轄市。
屏東市則為拆成數個鄉鎮和屏東縣轄市。
1962年4月1日
臺北縣三重市
7 第一個因人口超過10萬而改制的縣轄市。
1967年7月1日
桃園縣中壢市
8
1971年4月21日
桃園縣桃園市
9
1972年7月1日
臺北縣板橋市
高雄縣鳳山市
11
1976年1月1日
臺東縣臺東市
12 台東鎮為達成10萬人門檻,從卑南鄉劃出10村併入台東鎮。
1976年3月1日
臺中縣豐原市
13
1979年1月1日
臺北縣中和市、永和市
15 1977年修訂為15萬人口新門檻。
1980年1月15日
臺北縣新莊市、新店市
17
1981年12月25日
苗栗縣苗栗市
南投縣南投市
雲林縣斗六市
臺南縣新營市
澎湖縣馬公市
22  1981年增列縣治駐地設縣轄市規定,所有縣治(原為“鎮”)改制為縣轄市。
1982年7月1日
新竹縣新竹市
嘉義縣嘉義市
20 升格為省轄市,香山鄉併入新竹市改制為香山區。
1988年10月31日
新竹縣竹北市
21 因縣治駐地而改制。
1991年7月1日
嘉義縣太保市
22 因縣治駐地而改制,也是全國人口最少的縣轄市。
1992年3月1日
桃園縣平鎮市
23
1992年9月10日
嘉義縣朴子市
24 因競爭縣治駐地的結果,導致當地民眾不滿,中央政府為平息地方聲浪而改制,人口僅四萬餘人,在縣轄市中僅高於太保市。
1993年5月1日
臺南縣永康市
25
1993年6月26日
臺北縣土城市
26
1993年11月1日
臺中縣大里市
27
1995年1月1日
桃園縣八德市
28
1996年8月1日
臺中縣太平市
29
1997年10月6日
臺北縣蘆洲市
30
1999年7月1日
臺北縣汐止市
31 第一個適用《地方制度法》而改制的縣轄市。
1999年10月4日
臺北縣樹林市
32
2010年8月1日 桃園縣楊梅市
33
2010年12月25日 臺北縣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臺中縣豐原市、大里市、太平市
臺南縣新營市、永康市
高雄縣鳳山市
17 參與改制為直轄市的縣,所有下轄之鄉鎮市改制為區。
2014年6月3日 桃園縣蘆竹市
18 蘆竹鄉發出四千三百六十多萬元遷籍獎勵金給一萬九千多人後改制為縣轄市,年底隨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而再改制為蘆竹區,蘆竹市因此成為台灣地方制度史上最短命的縣轄市。
2014年12月25日 桃園縣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八德市、楊梅市、蘆竹市
12
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下轄之鄉鎮市改制為區。
2015年8月8日
彰化縣員林市
13 2015年5月29日《地方制度法》修正縣轄市設立標準,將縣轄市人口由原本的15萬下修為10萬人,因而改制。
2015年10月5日
苗栗縣頭份市
14
現有花蓮市、宜蘭市、竹北市、苗栗市、頭份市、彰化市、員林市、南投市、斗六市、太保市、朴子市、馬公市、屏東市、臺東市等十四縣轄市。


現況



臺灣省


現今臺灣省縣轄市數目統計: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全國
總計
縣轄市
竹北市
苗栗市
頭份市

彰化市
員林市

南投市
斗六市
太保市
朴子市
屏東市 宜蘭市 花蓮市 臺東市
馬公市
縣轄市數
1 2 2 1 1 2 1 1 1 1 1
14


其他人口9萬以上的鄉鎮有新竹縣竹東鎮96,995人、彰化縣和美鎮91,056人、南投縣草屯鎮97,994人(以上均據2017年10月人口統計),距離升格人口門檻10萬僅差幾千人,在未來有機會升格為縣轄市。



福建省


現今福建省縣轄市數目統計:0。福建省今僅轄金門、連江(馬祖)二縣,未因特殊條件設市[6],後因人口數未達《地方制度法》設市條件,至今二縣並無縣轄市。



相關條目



  • 市轄區

  • 镇级市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地方制度法






  1. ^ 依據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省轄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2. ^ 2.02.1 中華民國政治史第七節市制


  3. ^ 地制法修正 員林、頭份可改制縣轄市. 中央廣播電臺. 2015-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5月29日). 


  4. ^ 《彰化市分區》


  5. ^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3/Pingtung_villages2.svg 》


  6. ^ 1981年《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新規定「縣政府所在地」亦得設立縣轄市,但僅及台灣省,福建省不適用,又《地方制度法》施行時廢止「縣政府所在地得以改制為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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