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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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帥旗 | |
現任 蔡英文 2016年5月20日就任 | |
官邸 | 總統府廳舍(辦公室) 總統官邸(居所) |
機關所在地 | 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 |
任期 | 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法律文件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前身 | 國民政府主席 |
首任 | 蔣中正 |
设立 | 1948年5月20日 |
副職 | 中華民國副總統 |
網站 | 中華民國總統府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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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1],對內則負政治上的最高責任,且為中華民國三軍統帥(武裝最高總司令)[2][3],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並提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交由立法院(國會)行使同意權。除身兼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外,也在慣例上擔任中華文化總會會長等中華民國政府外圍民間機構的領銜職。
目录
1 沿革
2 資格
3 職權
4 待遇
5 職位變更形式
5.1 選舉
5.2 就職
5.3 解職
5.3.1 罷免
5.3.2 彈劾
5.4 繼任
5.5 代理
6 總統列表
6.1 時間線
7 總統幕僚機關
8 別稱
9 圖集
10 注釋
11 参考文献
11.1 引用
11.2 来源
12 外部連結
13 參見
沿革
1912年至1913年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為臨時大總統,1913年至1924年元首為中華民國大總統,1924年至1926年元首為臨時執政,1927年至1928年元首為陸海軍大元帥;1928年至1948年的國民政府時期,國家元首為國民政府主席。1947年12月25日行憲後,廢除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以總統取代,同時設副總統為備位元首,並置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辦事機構。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就任中華民國行憲後首任總統。
總統選舉與副總統選舉共同進行。總統原本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4],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5]。1960年舉行第三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時,國民大會援引與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限一次[6]。後為符合國情與落實民主,國民大會於1992年修憲,並於1996年起改以公民直選方式選出總統,任期也由原本的6年改為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則不變[7];制度上屬半總統制。總統改以公民直選後,選舉日期大多為3月的倒數第二個星期六,但自2012年起与立法委員選舉同時举行,而就職日期則固定於5月20日。
資格
中華民國總統和其候選人的資格法源來自於中華民國憲法,並明文定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的基本資格是:
1.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2. 恢复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第20條)
職權
總統的職權明文定於憲法;依據性質;大致可以分為外交、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等五種權力[8]:
- 外交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職權,包括國內外的使節相關事宜、訪問他國跟參加友邦重大典禮等。另外總統也依照立法院的決議,代表中華民國對外宣戰、媾和、締結國際條約。[9]
- 軍事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為陸海空軍最高統帥[10],並制定國家安全大政的方針[11]。此外總統也依法在戰時宣布戒嚴,但需要立法院的追認。[12]
- 行政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任免政府文武官員的人事權[13],包括自由任免權(如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權(如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等、接受提名的任命權(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免行政權(如總統依法發布薦任以上公務人員的任命狀)。總統也依法頒布各項行政命令,其中包括行政院會議決定的緊急命令。此外總統也有褒揚對國家、社會、政府有功人員的榮典權[14],每年於立法院會向立法院報告國勢的國情報告權,以及解決五院間治權衝突的院際調解權等權力[15]。
- 立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公布各種立法院通過的法律[16],各項法律均在公布程序後開始生效。另外總統也有覆議核可權,核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確有窒礙難行之處[17]。
- 司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對一部分情節特殊的罪刑宣告之人特赦、復權的權力,並依立法院的決定宣告大赦、減刑[18]。另外總統在認為行使各種權力上有牴觸憲法之可能,也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除以上各種權力外,總統在立法院行使不信任投票並諮詢立法院院長後,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19]。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也有咨請立法院開臨時會的權力[20]。
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於任內有犯內亂及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彈劾解職不受刑事訴究。[21]
總統配有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22]等兩個幕僚機關,分別負責輔助總統、副總統的行政事務,以及掌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政務與決策。
待遇
中華民國總統屬於公職人員,其月薪依照《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之規定受領,並有政務加給和年終獎金。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他的月薪是新台幣84萬8300元,後來他表示要將薪資減半,馬英九在上任總統後也比照辦理。2018年起,因軍公教加薪3%,總統月薪從新台幣47萬6170元調整為新台幣49萬460元。
在總統卸任後,享有卸任後禮遇金和辦公事務費,禮遇的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
職位變更形式
中華民國總統由全體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公民選出,除了任期屆滿自動卸任[23]外,如有發生違法之事,法律尚有規定其他去職方式。
選舉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24]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選出[25]。同依該法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年滿四十歲者,且非歸化、回復國籍者,符合法定居住、設籍事實,得經登記成為總統候選人[26];總統登記選舉時,應跟副總統同一組聯名登記參選;又總統登記參選時,應獲政黨推薦,或繳交保證金及一定連署人連署[27]。
至於總統之選出,採取相對多數決;但只有一組登記參選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否則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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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
總統選出後,須依法宣誓就職,而其宣誓詞在憲法本文中有明文規定,內容如下[29]:
“ |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 ” |
解職
總統的解職方法,依憲法規定,計有罷免以及彈劾兩種。這兩者不同的是,罷免屬於政治責任,而彈劾則屬法律責任。
罷免
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需經立法院提議及同意提出,但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則不得罷免[30],並由公投複決,該公投採絕對多數決[31]。罷免案經否決者,在該屆任期內不受罷免[32]。
彈劾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彈劾案需經立法院提議及決議,並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33]
總統遭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去職卸任,以及卸任總統被彈劾確定,無卸任總統的禮遇。[34]
繼任
依據憲法規定,總統缺位(無法在任期內繼續行使職權,如死亡、辭職、罷免、彈劾等)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曾經繼任的總統有嚴家淦和李登輝。
代理
總統不能視事(暫時無法行使職權,如出國訪問、疾病等),由副總統、行政院長等順位代理總統。正副總統均缺位時,行政院長之代理以三個月為限,並應在缺位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選出正副總統,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35]若逢正副總統任期屆滿改選,上屆去職與下屆就職期間,其總統、副總統之職權空缺,則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36]
歷史上曾「代行總統職權」者,僅有李宗仁一人。1949年初,當時適逢國共內戰時期,為使政府與中共方面進行和談,時任總統蔣中正於該年1月21日宣布引退,其《引退謀和文告》謂「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懸於萬一,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之後和談失敗,李宗仁之後又滞留海外未歸,總統蔣中正遂於1950年3月1日宣布「復行視事」,再度行使總統職權。
總統列表
時間線
總統幕僚機關
中華民國總統配有下列幕僚機構與人員,以輔助其推行政務。
總統府
總統府資政(共30人,無給職)
總統府國策顧問(共90人,無給職)
總統府戰略顧問(共15人,現役軍人擔任,領上將銜)- 中央研究院
國史館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國家安全會議
- 國家安全局
別稱
由於海峽兩岸的政治分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各國對中華民國總統依照場合有不同的稱呼。
- 與中華民國有邦交的國家,以正式官銜稱呼。
美國、日本、歐洲聯盟、中東諸國等與中華民國關係密切但無邦交之國家,出於情境特殊,在正式文稿內,不一定對中華民國總統稱以總統。惟在一般外交場合,對中華民國總統的稱謂仍以正式官銜為主[37][38]。亦有者以台灣總統為稱呼[39]。- 與中華民國有特殊政治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称中華民國總統为「台湾地区领导人」或「台湾当局领导人」。根據其規範[40],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因此官方文件中基本是不會出現中華民國的字樣(敘述內戰前的歷史除外),而中學歷史教科書則宣稱中華民國在1949年已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媒體一般也不能直接使用現今中華民國政府的各種正式名稱和官銜,若新聞中無法避免正式稱謂,則需在其官銜或機構名稱上加引號,或者以官職或機構的的功能代稱,例如“行政院長”=“台行政部门(机构)负责人”、“總統府”= “XXX(總統姓名)办公室”,或簡稱“X办”[41]。
圖集
中華民國總統府徽章
中華民國總統之三軍統帥旗
中華民國總統府與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
蔣中正、李宗仁在1948年5月20日,於南京就任中華民國第一任總統、副總統。
南京總統府舊址。
位於台北的總統府廳舍,其建築在台灣日治時期為台灣總督府所使用。
注釋
参考文献
引用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
- 台灣總統國旗登上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製行事曆
Chinese, Taiwanese Presidents to Hold First Meeting Since 1949. VOA.
Taiwan Elects Its First Female President. TIME.
Tsai Ing-wen elected Taiwan's first female president. BBC.
台湾総統選 中国共産党系新聞は小さな扱い. NHK.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20).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60年(民國四十九年)3月11日修正公布條文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07-14.:「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八十一年第二次修憲條文[永久失效連結]第十二條第一項。
^ 林騰鷂,中華民國憲法,2006年3月。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凍結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五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條
^ 樂見重申四不 美聲明直稱「陳水扁總統」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6-06-14.,自由電子報,2006-06-10,曹郁芬
^ LOOKING FORWARD 30 YEARS AFTER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9-04.,CSIS,2009-04-22,Bonnie S. Glaser, Richard Armitage
^ 美國關於台灣總統選舉聲明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1-29.,美國在臺協會,2008-03-25
^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 自称“台总统” 马英九辩称非“台湾国”. 东南新闻网. 2009-06-03 [2009-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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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籍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
- 張朋園、沈懷玉:《國民政府職官年表》,臺北,1987年6月. 國民政府職官年表(一)- 全書共為四冊,第一、二冊為中央部分,第三冊為地方部分,第四冊為人物生平簡介及索引。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張朋園、沈懷玉 合編,1987年出版,頁數:603,開本:16開 pdf
外部連結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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