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
中国一级行政区 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
副省级行政区 副省级市 副省级自治州 副省级市辖区 |
地级行政区 地区 地级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
副地级行政区 副地级市 省直管市 省直管县 省直管区 |
县级行政区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可称“地方” 县 自治县 县级市 市辖区 旗(內蒙古) 林区 特区 特别行政区 工农区(已废除) |
类似县级单位 行政管理区 管理委员会 |
乡级行政区 乡 民族乡 镇 街道 苏木(內蒙古) 县辖区 |
类似乡级单位 行政管理区 管理委员会 地区办事处(北京) 农场、监狱、大学城等 |
村级行政区划单位 非行政区,无本级政府机构,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行政村 社区 嘎查(內蒙古)、牧委会(青海) |
其他术语 地理大区、经济区 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 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特区、开发区、新区 经济发达镇 (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
历史:清朝 → 民国 → 共和国 |
行政公署,为行政督察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行政公署,是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類似於清代、北洋時期的道署;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行政公署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行政公署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
目录
1 历史沿革
1.1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2 行政区行政公署
1.3 专区行政专员公署
1.4 地区或盟行政公署
历史沿革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民国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北伐期間,國民政府下令廢除原先由北洋政府在全国設立的道,各省之下改设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署)为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专署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行政督察专员”,简称“行署专员”。
行政区行政公署
中国抗日战争至19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其统治区域设置的相当于省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以1949年之后为例,设立的行政公署有:
鲁中南行政公署:1948年9月,鲁中行署、鲁南行署和滨海专署合并成立鲁中南行政公署。1949年7月25日,鲁中南行政区第一、二、四、五、六、七专区更名为泰山专区、沂蒙专区、尼山专区、台枣专区、滨海专区、泰西专区。1950年5月,撤销鲁中南行政公署。
渤海行政公署:1944年1月渤海、清河二行政区抗日政府合并为渤海行政公署。1950年5月撤销。
胶东行政公署:1938年2月设置。1950年5月撤销。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4月15日至1952年设立,范围为安徽省长江以北的地区。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5月7日至1952年8月7日设立,辖4个专员公署、1个行署辖市、22个县、4个县级市。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至1952年设立,辖扬州、泰州、南通、盐城、淮安5个专区。
苏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至1952年设立,辖镇江、常州、苏州、松江4个专区和无锡市。
赣东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4月29日至9月设立,设上饶、贵溪、鄱阳、浮梁4个专区。
赣西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至1951年8月9日设立,设吉安、赣州、瑞金3个专区。
湘西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至1952年9月2日设立,其下划分为会同专区、沅陵专区、永顺专区。
南疆人民行政公署:1954年至1956年6月设立,辖喀什专区、和田专区、阿克苏专区、莎车专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海南人民行政公署:1951年4月22日至1984年10月1日设立(其中1968年4月5日至1980年1月1日称革命委员会)。
专区行政专员公署
1949年以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专区的行政机构称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简称专区行署、专署)。专区行政专员公署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专区行署专员”,简称“专员”。
地区或盟行政公署
1970年改专区称“地区”,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谓。
- “地区”的行政机构被称为“地区行政公署”(简称地区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地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
- “盟”的行政机构被称为“盟行政公署”(简称盟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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