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准駕駛執照







P牌標準顏色「小字牌」




在泊車位,中間有一輛掛上P牌的電單車


暫准駕駛執照(英文:Probationary driving licence,俗稱P牌)是香港運輸署對缺乏經驗的車輛駕駛者(俗稱新牌仔)發出的一種特別的駕駛執照,自2000年10月1日起於電單車(3號牌)及機動三輪車(22號牌)實施,及後於2009年2月9日起擴展至私家車(1號牌)及輕型貨車(2號牌)。


在這個制度之下,報考以上駕駛考試獲取合格的駕駛者,只可申請暫准駕駛執照,接受為期最少12個月之暫准期。但報考輕型貨車考試獲取合格
者,如在合格前已有三年或以上私家車駕駛執照(當中最少兩年為正式駕駛執照),則可豁免此項規定直接申請輕型貨車正式駕駛執照。



注意事項


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除遵守一般道路守則外,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在其駕駛之車輛的前方及後方掛上寫有「P」字的牌(私家車或輕型貨車可在擋風玻璃左邊掛上寫有「P」字的牌)

  • 駕駛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時不得接載其他乘客。

  • 在時速限制70公里以上道路行車時,車速不可超過70公里。

  • 在三線或以上的快速公路上,不可使用最右的行車線(快線)。


暫准期屆滿後,即可在3年內申請正式駕駛執照。


若暫准期內,駕駛暫准駕駛執照指定的車種觸犯道路交通違例事項被定罪者,若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或上述規定一次,全部當期間的暫准駕駛執照可被延長暫准期6個月(如個別執照在之後取得正式執照,會被取消直至新的暫准期滿為止);若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或上述規定2次,或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10分項目一次,可被取消暫准駕駛資格。如駕駛正式駕駛執照而干犯取消駕駛資格的事項者,則各其暫准駕駛執照期將同時延長相應的期間。



外部連結


  • 香港運輸署:道路使用貼士 > 駕駛者的暫准駕駛執照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Monte Carlo

Information security

章鱼与海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