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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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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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机关,指日本負責國家行政事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內閣下属的各政府機關。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稱作為中央官厅中央省厅(Central Government),或简称为省厅




目录






  • 1 概要


  • 2 中央省廳一覽


  • 3 廢止與新設之中央省廳


    • 3.1 廢止機關


    • 3.2 新設機關




  • 4 注释


  • 5 参考文献


  • 6 外部連結


  • 7 参见





概要


在日本政府體制內所稱的的行政機關,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组织法》中「國家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省及其外局(委员會、厅),以及《內阁府设置法》中规定的內閣府及其外局(委员會、厅)。內閣府是为了强化內阁的功能而设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


另外一種定義,則是直接指以內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國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國家公安委员會(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此外,日本的國家行政機關在原則上皆屬於內閣,僅有會計檢察院是唯一不屬於內閣的行政機關。



中央省廳一覽


2012年(平成24年)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組織改組,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架構。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機關名稱 首長名稱 設置法源、備註等
內閣 內閣總理大臣
日本國憲法、內閣法。
 
內閣官房 內閣官房長官
內閣法
內閣法制局 內閣法制局長官
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安全保障會議 安全保障會議議長
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人事院 人事院總裁
國家公務員法。屬內閣管轄。
內閣府 內閣總理大臣
內閣府設置法
 
北方對策本部 北方對策本部長 內閣府設置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金融危機應對會議 金融危機應對會議議長 內閣府設置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食育推進會議 食育推進會議會長
食育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少子化社會對策會議 少子化社會對策會議會長
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高齡社會對策會議 高齡社會對策會議會長
高齢社會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中央交通安全對策會議 中央交通安全對策會議會長
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進會議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進會議會長
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自殺綜合對策會議 自殺綜合對策會議會長
自殺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消費者政策會議 消費者政策會議會長
消費者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國際和平協力本部 國際和平協力本部長 聯合國維和行動協助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日本學術會議 日本學術會議會長
日本學術會議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長
國家公務員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宮內廳 宮內廳長官 內閣府設置法、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閣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閣府的組成部分」(內閣府設置法第48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長 內閣府設置法、禁止壟斷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國家公安委員會 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 內閣府設置法、警察法。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閣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國務大臣擔任。(同法第6條)。
 
警察廳 警察廳長官 警察法。國家公安委員會之特別機關。
金融廳
金融廳長官[註 1]
內閣府設置法、金融廳設置法。內閣府之直屬局。
消費者廳
消費者廳長官[註 2]
內閣府設置法、消費者廳及消費者委員會設置法。內閣府之直屬局。
復興廳
內閣總理大臣[註 3]

復興廳設置法
總務省 總務大臣
總務省設置法
 
中央選舉管理會 中央選舉管理會委員長 總務省設置法。總務省之特別機關。
政治資金適正化委員會日语政治資金適正化委員会 政治資金適正化委員會委員長
政治資金規正法。總務省之特別機關。
公害等調整委員會 公害等調整委員會委員長
公害等調整委員會設置法。總務省之直屬局。
消防廳 消防廳長官
消防組織法。總務省之直屬局。
法務省 法務大臣
法務省設置法
 
檢察廳 檢察總長 法務省設置法、檢察廳法。法務省之特別機關。
公安審査委員會 公安審査委員會委員長
公安審査委員會設置法。法務省之直屬局。
公安調査廳 公安調査廳長官
公安調査廳設置法。法務省之直屬局。
外務省 外務大臣
外務省設置法。
 
外交代表机构
特命全权大使、总领事
外務省設置法。外務省之特別機關。
財務省 財務大臣
財務省設置法
 
國稅廳 國稅廳長官 財務省設置法。財務省之直屬局。
 
國稅不服審判所 國稅不服審判所長
國稅通則法。國税廳之特別機關。
文部科學省 文部科學大臣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
 
日本學士院 日本學士院院長
日本學士院法。文部科學省特別機關。
地震調査研究推進本部 地震調査研究推進本部長
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置法。文部科學省之特別機關。
日本UNESCO國內委員會 日本UNESCO國內委員會會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活動法。文部科學省之特別機關。
文化廳 文化廳長官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部科學省之直屬局。
 
日本藝術院 日本藝術院院長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化廳之特別機關。
厚生勞動省 厚生勞動大臣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
 
中央勞動委員會 中央勞動委員會會長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勞動組合法、勞動關係調整法等。厚生勞動省之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 農林水產大臣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
 
農林水產技術會議 農林水產技術會議會長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農林水產省之特別機關。
林野廳 林野廳長官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農林水產省之直屬局。
水產廳 水產廳長官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農林水產省之直屬局。
 
太平洋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 太平洋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會長
漁業法。水產廳之特別機關。
日本海、九州西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 日本海、九州西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會長 漁業法。水產廳之特別機關。
瀬戶內海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 瀬戶內海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會長 漁業法。水產廳之特別機關。
經濟產業省 經濟產業大臣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
 
資源能源廳 資源能源廳長官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經濟產業省之直屬局。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長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資源能源廳之特別機關。
特許廳 特許廳長官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經濟產業省之直屬局。
中小企業廳 中小企業廳長官
中小企業廳設置法。經濟產業省之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 國土交通大臣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
 
國土地理院 國土地理院長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特別機關。
小笠原綜合事務所 小笠原綜合事務所長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特別機關。
海難審判所 海難審判所長
海難審判法。國土交通省之特別機關。
觀光廳 觀光廳長官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氣象廳 氣象廳長官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運輸安全委員會 運輸安全委員會委員長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海上保安廳 海上保安廳長官
海上保安廳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環境省 環境大臣
環境省設置法
 
公害對策會議 公害對策會議會長
環境基本法。環境省之特別機關。
防衛省 防衛大臣
防衛省設置法。於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內閣府的直屬局「防衛廳」升格為省。
 
統合幕僚監部 統合幕僚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陸上幕僚監部 陸上幕僚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海上幕僚監部 海上幕僚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航空幕僚監部 航空幕僚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陸上自衛隊 陸上幕僚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海上自衛隊 海上幕僚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航空自衛隊 航空幕僚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情報本部 情報本部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技術研究本部 技術研究本部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装備施設本部 装備施設本部長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防衛監察本部 防衛監察監 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外國軍用品審判所) 外國軍用品審判所長 外國軍用品等海上輸送規制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任務編組。
會計檢查院 會計檢查院長 日本國憲法、會計檢查院法。


廢止與新設之中央省廳



廢止機關




  • 郵政事業廳(总务省):废止于2003年4月1日,职权移交至以國家专管的部门和國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因應邮政民营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号)等措施,日本郵政公社已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進行公司化。


  • 糧食廳(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 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法務省) - 2004年(平成16年)1月1日廢止。其業務由法務省內部的「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繼承。


  •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 2007年(平成19年)9月1日廃止。其業務被統合進防衛省。


  • 海難審判廳(國土交通省):2008年10月1日廢止,懲戒處分職權移交海難審判所;事故原因調查則移交運輸安全委員會。


  • 船員勞動委員會(國土交通省) - 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廢止。其業務分別由厚生勞動省的中央勞動委員會、以及各都道府縣的勞動委員會承接。此外,政策諮詢相關的調查審議業務,則移交給國土交通省的交通政策審議會及地方交通審議會。


  • 社會保險廳(厚生勞動省) - 2009年(平成21年)12月31日廢止。其改組為非公務員型之公法人的日本年金機構。



新設機關




  • 運輸安全委員會(國土交通省) -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 觀光廳(國土交通省) -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 海難審判所(國土交通省) -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繼承原海難審判廳的懲戒處分業務。


  • 消費者廳(內閣府) - 設立於2009年(平成21年)9月1日。乃自1971年(昭和46年)的環境廳(今 環境省)創設後,完全新設的行政機關。



注释




  1. ^ 金融廳所掌管之事務,由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管理(內閣府設置法第11條)。


  2. ^ 消費者廳所掌管之事務,由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消費者及食品安全擔當)管理(內閣府設置法第11條第2款)。


  3. ^ 依照復興廳設置法第6條,復興廳的首長為內閣總理大臣。但為了統合復興廳的事務、以及監督內部職員的業務,復興廳另設復興大臣(復興廳設置法第8條)。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電子政府綜合窗口 e-Gov

內阁


  • 內阁官房

  • 內閣法制局

  • 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 人事院


內阁府(國家公安委员會)


  • 总务省

  • 法务省

  • 外务省

  • 财务省


  • 文部科學省
    • 文化厅


  • 厚生劳动省

  • 农林水产省


  • 经济产业省

    • 天然资源及能源厅

    • 日本专利办公室



  • 國土交通省

  • 环境省

  • 防卫省



参见




  • 日本國家機關日语日本の国家機関

  • 日本政治

  • 霞關

  • 中央省廳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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