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




地租是使用土地生產力的報酬。地租是指用以換取佔用土地或提升土地價值的權利所支付的費用[1],為地主的所得。


在​城市,地租亦是城市土地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城市土地价格形成的基本依据,其来源于土地使用者的超额利润。


地租產生的原因有土地稀少性、收穫報酬率遞減率、土地肥沃度、位置、土地私有制度、人口無限增加等因素所產生。




目录






  • 1 學說


    • 1.1 經濟學面




  • 2 地區政策


    • 2.1 香港




  • 3 参考文献


  • 4 外部連結


  • 5 参见





學說



經濟學面



稀少地租說

差額地稅說

李嘉圖提出


絕對地租說

馬克思提出




地區政策



香港



地租與差餉一樣,同樣都是香港的地稅。但不同的是,只有以下三類物業需繳交地租:




  1. 九龍界限街以北、新界及離島區;

  2. 1985年5月27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生效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

  3. 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


向這些地區收取地租的原因,是因為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這些地區的土地只屬租借性質。其地契已在1997年6月30日屆滿,因此在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特區政府便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額外徵收這項地稅,並令有關土地契約能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現時的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與差餉一樣,新界原居民的村屋或丁屋在某些情況下,能獲豁免地租。



参考文献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地租[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連結


  • 地租背景 香港差餉物業估價署


参见



  • 差餉

  • 物業稅

  • 地稅

  • 香港差餉

  • 香港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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