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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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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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簽發 | 1979年11月15日[1] |
簽發機構 | ![]() |
证件类型 | 旅行證件 |
用途 | 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並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 |
签发对象 | 不合資格申請任何護照的香港居民 |
有效期 | 7年 |
費用 | 285至370港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英语:HKSAR 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簡稱DI),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給無法取得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護照或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的旅行證件。申請人主要是從中國內地持單程證來港而未取得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入境事務處在2015年共簽發了47,207本簽證身份書。[2]
目录
1 歷史
2 申請資格
3 簽證待遇
4 參考來源
5 外部連結
歷史
1979年11月15日,人民入境事務處開始簽發簽證身份書給中國新移民使用,以取代以前由非官方機構發出的「身份陳述書」[3]。1991年10月7日起,居港未滿一年的中國新移民可申請簽證身份書[4]
緊接於香港主權移交前,簽證身份書與身份證明書都是由人民入境事務處簽發給未有資格領取香港英籍護照及不持有其他國家護照的人士用作國際旅遊的證件,但兩者的分別是,前者的持有人是未連續居港滿7年而不擁有香港居留權,而後者的持有人是擁有香港居留權但未有歸化為英國屬土公民。
在香港主權移交後,由於大部分身份證明書持有人都符合資格申請香港特區護照,身份證明書不再簽發,而擁有香港居留權但非中國籍而不能申請香港特區護照的人士,如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使可申請簽證身份書作國際旅遊。
申請資格
- 已獲准在香港有逗留期限居留,但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其他地區的旅行證件的人士;
- 已獲准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但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其他地區的旅行證件的人士;或
- 已取得香港居留權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其他地區的旅行證件的非中國籍人士。
簽證待遇
在通常情况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的待遇(不包括部份中國领事保护權利)但有个别国家并不承认香港签证身份书作为旅游证件。(如: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不承認香港簽證身份書為旅遊證件)。[5]
參考來源
^ 機讀簽證身份書9月起簽發. news.gov.hk. 2003-08-27 [2016-11-25].
^ 入境事務處二零一五年年報. 入境事務處. [2016-11-25].
^ 供新近入境人士使用當局發簽證身份書取代過去的身份陳述書. 大公報. 1979-11-15: 4.
^ 持單程證由內地抵港者入境處將放寬出境限制居港未滿一年可申請簽證身份書回港證. 大公報. 1991-10-05: 8.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簽證易. 香港貿發局. 2016-11-07 [2016-11-25].
外部連結
- 香港政府一站通: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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