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16世紀Flemish繪律師畫像。當時的律師類似公眾司法官,但是不主動起訴人。


律師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現代律师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师作为复数的概念,意味着律师职业和行为,以及由从事律师职业的所有职业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在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的国家,律师(lawyer)也可以作为所有法律职业的统称。




目录






  • 1 律师职业的特征


  • 2 律師工作形態


  • 3 律师制度


    • 3.1 中華民國


    •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


    • 3.3 香港


    • 3.4 英格蘭與威爾斯




  • 4 律師文化


    • 4.1 正面


    • 4.2 負面




  • 5 參考文獻


  • 6 参见


  • 7 外部链接





律师职业的特征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 律师是经过国家考试并取得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律师并受国家保护和管理。[1]

  •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俄國律師證



律師工作形態


在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進行訴訟,開庭時穿著黑色鑲白邊法袍,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遺產財團的管理人。[2][3][4]


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相當多的實質幫助。



律师制度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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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律師法 (中華民國)



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需具有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科目)以上學歷,並參加考試院考選部所舉辦每年一度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律師類科),錄取後通過為期一個月的律師職前訓練(通稱律訓)及五個月的實務訓練(即實習律師),且需加入律師公會並在任一法院登錄有案始能執行律師業務。


中華民國的律師考試採筆試的方式進行,第一試為選擇題,應試科目包括:綜合法學(一)(含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第二試為申論題,應試科目包括:憲法與行政法、民事法(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法(含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含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含國學知識、公文、作文)。[5]


臺灣,律師之間互相尊稱為「道長」,最普遍的說法,是早年有個律師在為一樁官司查閱資料時,看到一段文字「《唐六典》曰道士修行有三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從此就戲稱他的同事們為「道長」,而今臺灣所有律師皆以「道長」互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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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师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必须先通过由司法部组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通过者必须先在合法的律师事务所中实习一年,然后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后,才可以成为一名律师。



香港


香港行使英格蘭所用的普通法系,律師分為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兩類。


在香港,大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形式經營,自負盈虧,但為了减省開支及更有效利用資源,大律師一般都會群集開設辦事處,共同分擔包括設立圖書館等費用。


而事務律師(又稱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或合伙形式以律師事務所(又稱律師行)名義經營,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務律師都是由律師行聘用,而律師事務所大部分是以商業形式運作。


據香港法例,所有香港事務律師必須是香港律師會的成員;香港大律師公會則為為香港法定的大律師專業團體。


除此處外,另可參見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



英格蘭與威爾斯


英格蘭與威爾斯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




  1. 大律師 (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 事務律師 (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兩者的資格取得、訓練、執業範圍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傳統上兩者能夠處理的事務範圍涇渭分明,只有訟務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但由於法律事務的日趨複雜,兩者處理的事務時常所重疊,再加上此種區分方式造成對當事人的不便以及費用,自1980年代起,對於英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呼聲逐漸出現,目前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當事人出庭。


相關改革的法律包括1990年The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年的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其後,David Clementi所提改革方向,主張1.放鬆對於律師執業的限制,以促進其競爭力,但2.改善對於律師的管理制度,以避免服務品質下降,也得到英國政府的支持。


英國律師的養成,約可分為三個階段:academic stage, vocational stage,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詳細的資料以及統計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律師文化


律師文化理應建基於當地對法律、公義的尊重,但由於律師在不同國家的執業方式與政治地位的迥異,影響了不同的地域有著不同的律師文化。



正面


在律師參與政治程度較高的地區(例如香港),律師被認為是體面而有影響力的職業,他們會關心及參與社會政策的制定上及討論,作出正面的影響。



負面


不同地區,因為律師的質素參差不齊,出現了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集中在律師的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上。在司法體制尚不完善,律師職業起步較晚的地區,人們往往只關注律師的收入與付出是否合理,而並不關心律師本身參與社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 Walter O. Reyrauch, The Personality of Lawyer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27.


  2. ^ Jon T. Johnsen,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Legal Counseling in Norway,"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54-123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91.


  3. ^ Kahei Rokumoto, "The Present State of Japanese Practicing Attorneys: On the Way to Full Professionalization?"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160-199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164.


  4. ^ Merryman, 105.


  5. ^ 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將於民國100年實施新制考試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8-26.




参见



  • 法院

  • 訴訟

  • 律師事務所



外部链接







  • 台灣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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