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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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始置的地方官职。现与“州长”一词亦用于翻译各国一級行政區行政機構的行政長官。
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省独立,政务繁杂,名称混乱。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一系列命令,试图统一省级行政机构名称。按“地方军民分治”规定,各省设行政公署,负责人为民政长,由大总统任命,负责全省行政。1914年,颁布《省官制》,省民政长改称省巡按使。1916年,大总统黎元洪下令改称为省长。当时,各省以都督(督军)为军事长官,为与省长平级的职务。而由于军阀割据的时局,督军掌握行政实权,省长沦为虚职。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通常北伐战争统一中国大部,在新设的各省政府中,以省主席替代省长,并使之成为实权首长,督军一职退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省政府改称省人民政府,以省长为省人民政府一把手。在党领导一切的方针下,为省委书记之后的二把手。
海峽兩岸
國家政權或地區 | 實施情況 | 法源依據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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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国府迁台后,三十五个省中仅余台湾、福建两省。因精省實施,臺灣省至今只有宋楚瑜一人當過省長,其他均為中華民國政府委派之「省主席」。所以台灣「省長」,通常被用來指稱前台灣省長宋楚瑜。而仅管辖金门县和部分连江县的福建省則從未舉行過省長民選,亦無省長的職稱。 | 《中華民國憲法》 | 臺灣省虛級化及現任中華民國一、二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完全的说法是:某某省人民政府省长,为第三级公务员,即省部级正职,與部長同級。省长是省人民政府的第一把手,是该省的第二把手。省的第一把手為中共中央任命的省委书记。现在,省长一般由中国共产党省級黨委的副书记兼任。“省委副书记、省长某某某”,是媒体上经常出现的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列表 |
参见
- 省長 (加拿大)
- 省長 (法國)
州長 (美國)-美國各州行政长官- 承宣布政使
知事-日本和韩国一级行政区的首长
巡撫 -清朝和明朝
注释
^ 在这个时期,省长是一个“位高权不重”的虚职. 网易. 2019-01-10 [2019-03-10]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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