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代書(或是土地代書、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日治時期凡從事房地產之買賣、登記相關業務者,稱為「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1989年(民國78年)《土地法》修正時將其命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2001年(民國90年)10月通過《地政士法》(以及施行細則)後改稱為「地政士」。主要的工作是代辦土地和不動產交易的法律文件申請及相關服務。每年考一次,7000人報名考到的人約200個
目录
1 工作內容
2 執業資格
3 參考資料
4 參見
5 外部連結
工作內容
包括以下事項:[1]
-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贈與稅、遺產稅以及不動產買賣涉及的所得稅、增值稅)事項。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執業資格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2]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3]
參考資料
^ 地政士法第16條
^ 地政士法第7條
^ 地政士法第8條
參見
- 司法書士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關於全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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