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
《中法新约》(法语:Traité de Tianjin),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语: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和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内容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 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
-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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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 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
- 1895年中法《续议界务商务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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