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英语: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保护个人政治自由免受政府和私人组织的侵犯,保障个人能够参与国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视或政治压迫。現時社會大部分國家制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均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完整、生命权、安全,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国籍、肤色、性取向、民族、宗教、残疾等进行歧视,[1][2][3]还包括隐私权、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等个人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被告人权利等法律上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例如有权受到公正审判、正当程序、有权获取法律救济,还包括参与公民社会和政治的权利,例如结社自由、申诉权、选举权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认为是第一代人权,是国际人权的初始和主要部分,[4]其构成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构成第二部分)。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历史


公民权利一词源于拉丁语ius civis(公民的权利)。罗马公民均享有法律权利。[5]在313年米兰敕令之后,公民权利包括了宗教自由。[6]虽然中世纪没有延续罗马的法律原则,但基于宗教原则仍然可以主张普世权利。1549年英国Rebellion叛乱的首领认为:“人人皆可自由,因为上帝以其宝血使人人自由”。[7]


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复兴了权利基于公民身份的观念,认为英国人自古就享有这些权利。168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


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获得通过,这是美国权利法案的直接渊源和范本。


在19世纪初期的英国,公民权利一词通常指对天主教徒的法律歧视问题。英国下議院对英国民权运动的支持分裂了,很多著名政治家支持歧视天主教徒,而独立议员对大党派施压,要求通过1920年代的民权法案。


1860年代开始,雖然美国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在1868年獲得通過及生效,但美國南方的政府对新解放的黑人制定了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美國最高法院於1896年裁決的隔離但平等使種族隔離法律規範合法,直至1954年才宣布違憲。美国国会在1957年、1964年分别通过了民权法案以保障不同種族及性別的平等公民权利,包括投票權、禁止學校種族隔離等。在所有公立学校,公民权利教育都是必修课。



公民责任(义务)


不同的国家对公民责任的立法有所不同,但大多包含以下几点:



  • 纳税

  • 义务参加陪审团(設陪审制度的國家)

  • 选举權

  • 应征入伍(寡兵制國家可自由選擇入伍)

  • 即使身在国外,也要遵守公民所属国家所制定的刑事法律



参考文献





  1. ^ 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ourdocuments.gov


  2. ^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ccessboard.gov


  3. ^ Summary of LGBT civil rights protections, by state, at Lambda Legal, lambdalegal.org


  4. ^ A useful survey is Paul Sieghart, The Lawful Rights of Mankind: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Code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5. ^ Mears, T. Lambert, Analysis of M. Ortolan's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Including the History and, p. 75.


  6. ^ Fahlbusch, Erwin and Geoffrey William Bromiley, The encyclopedia of Christianity, Volume 4, p. 703.


  7. ^ Human Rights: 1500-1760 - Background. Nationalarchives.gov.uk. [201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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