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票









綁票亦稱綁架擄人勒贖,港澳地區俗稱標参,是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質,然後向其家族或相關機構、政府提出金錢或者政治目的等利益要求勒索。被綁架者俗稱為肉參肉票。綁票者在期間把人質殺害稱為撕票


被绑架的人質通常會被罪犯用绳索、束帶甚至手銬进行捆绑约束,有时候会用胶带封住嘴巴,用布带蒙住眼睛,关押在房屋、汽車甚至山洞中。綁架案件有可能動用到大量警察力量圍捕攻堅,為了引起社會及傳播媒体的注意力,也有可能自導自演綁票來惡作劇,或是藉此來掩飾其他罪行。


由於曾经發生過綁架案件被媒體報導後,綁票者將人質撕票。媒體在得知綁架案件後,確定人質已獲救或遇害之前,可能不會報導。




目录






  • 1 绑架罪的刑罚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2 香港


    • 1.3 澳門


    • 1.4 中華民國




  • 2 案例


    • 2.1 在現實中的綁架案


    • 2.2 在虛構作品




  • 3 參見


  • 4 参考文献





绑架罪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



根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加入“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香港


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綁架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3]



澳門


《刑法典》第154條(綁架):[4].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margin-top:0;overflow:hidden}.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line-height:1em;text-align:left;padding-left:2em;margin-top:0}.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 cite{font-size:small}



一、存有下列意圖,而以暴力、威脅或詭計綁架他人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a)勒索被害人;


b)犯侵犯被害人性自由或性自決罪;


c)獲得贖金或酬勞;或


d)強迫公共當局或第三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其容忍某種活動。


二、如出現第152條第2款所規定之任一情況,行為人處5年至15年徒刑。


三、如因綁架引致被害人死亡,行為人處10年至20年徒刑。


四、如被綁架者未滿16歲,或無能力自我防衛或反抗,則以上各款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五、第152條第4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中華民國





Wikisource-logo.svg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1.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2. 懲治盜匪條例 (民國32年立法33年公布)

  3. 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

  4.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1年)#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5.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3年)#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23年(1934年)10月31日制定、民國24年(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條文的第347條以及第348條明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最重處死刑,其中撕票的絕對死刑。[5]


《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自從民國32年(1943年)12月30日制定、民國33年4月8日公布,至民國91年(2002年)1月8日立法院廢止、1月30日總統公布廢止,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第1項第9款),其未遂犯罰之(第2項),預備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6]民國79年(1990年)7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在臺灣以《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不違憲。[7]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1年(2002年)1月8日立法院修正、1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條文,修正第347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及「致重傷者」,分別處罰,不再同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5項(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第348條(撕票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再絕對死刑),以及增訂第348條之1(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8]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3年(2014年)5月30日立法院修正、6月18日總統修正公布條文,修正第347條第一項以及第二項,使得意圖勒贖而擄人,尚未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不再處死刑。[9]



案例



在現實中的綁架案




  • 李奧波德與勒伯案


  • 王德輝案

  • 三狼案

  • 陸正案

  • 白曉燕案

  • 北韓綁架日本人事件

  • 馬尼拉人質事件

  • 金鮮一

  • 施家金命案

  • 羅君兒綁架案

  • 章莹颖绑架案

  • 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



在虛構作品




  • 三狼奇案(Sentence to Hang)、1989年香港電影


  • 綁票追緝令英语Ransom (1996 film)(Ransom)、1996年美國電影


  • 夜光(A Light in the Dark)、2018年電腦遊戲



參見


  • 安珀警戒


参考文献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3. ^ 律政司: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


  4. ^ 澳門《刑法典》第一編 侵犯人身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154條(綁架)


  5. ^ 立法院法律系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23年10月31日(非現行條文)


  6. ^ 立法院法律系統:懲治盜匪條例,民國32年12月30日(非現行條文)


  7.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263 號


  8. ^ 立法院法律系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1年1月8日(非現行條文)


  9. ^ 立法院法律系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3年5月30日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Monte Carlo

Information security

章鱼与海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