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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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西藏自治区的旧地区,为1970年至201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级行政单位。
历史
1970年,撤消昌都专区,设置昌都地区,地区驻昌都县。昌都地区辖昌都、贡觉(驻莫洛)、左贡(驻亚中)、察隅(驻吉公)、洛隆(驻孜托)、丁青、波密(驻扎木)、江达、察雅(驻烟多)、芒康(驻嘎托)、八宿(驻白马)、边坝(驻东马司)、类乌齐等13县。[1]
2014年10月20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昌都地区撤销,设立昌都市。 12月11日,昌都市正式挂牌成立,昌都地区走入历史。[2][3]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
^ 行政区划网·昌都地区历史沿革
^ 新华网·西藏东部昌都地区将撤地设市 已获国务院批复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11-06.
^ 中国日报网·西藏昌都市正式挂牌成立 首届市委班子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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