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中華民國)
公所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目前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施行地方自治。過去,區公所原本均為直轄市政府與市政府(原「省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僅能執行上級機關所交付的政務。但在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準用鄉鎮市相關規定,原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1]。
公所的建制,最早隨著國民政府改革地方政府架構而成立。目前台灣的鄉鎮市區公所,則是由日治時期的街役場、庄役所改制而來。
目录
1 統計
2 圖集
3 參見
4 參考資料
統計
鄉公所:為縣轄下之鄉的行政機關,共146個。其中以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8.3萬人,2017年度統計)。
鎮公所:為縣轄下之鎮的行政機關,共38個。其中以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9.8萬人,2017年度統計)。
市公所:為縣轄下之市的行政機關,共14個。其中以彰化縣彰化市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23.4萬人,2017年度統計)。
區公所:為直轄市與省轄市下負責一般市轄區行政的市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直轄市下的市轄區屬山地原住民區的行政機關,共170個。其中以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55.2萬人,2017年度統計)。
圖集
- 區公所

基隆市七堵區行政大樓

臺北市北投區行政中心

臺北市萬華區行政中心

新北市汐止區行政中心

新北市林口區行政大樓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臺中市西區區公所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 市公所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 鎮公所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 郷公所

南投縣仁愛郷公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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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直轄市原民區 可選區長、區代表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02-17.,自由時報,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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