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中華民國)




公所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目前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施行地方自治。過去,區公所原本均為直轄市政府與市政府(原「省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僅能執行上級機關所交付的政務。但在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準用鄉鎮市相關規定,原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1]


公所的建制,最早隨著國民政府改革地方政府架構而成立。目前台灣的鄉鎮市區公所,則是由日治時期的街役場、庄役所改制而來。




目录






  • 1 統計


  • 2 圖集


  • 3 參見


  • 4 參考資料





統計




  • 鄉公所:為縣轄下之鄉的行政機關,共146個。其中以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8.3萬人,2017年度統計)。


  • 鎮公所:為縣轄下之鎮的行政機關,共38個。其中以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9.8萬人,2017年度統計)。


  • 市公所:為縣轄下之市的行政機關,共14個。其中以彰化縣彰化市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23.4萬人,2017年度統計)。


  • 區公所:為直轄市與省轄市下負責一般市轄區行政的市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直轄市下的市轄區屬山地原住民區的行政機關,共170個。其中以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55.2萬人,2017年度統計)。



圖集


區公所


市公所


鎮公所


郷公所



參見








  • 鄉 (中華民國)

  • 鎮 (中華民國)

  • 縣轄市

  • 區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政府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參考資料




  1. ^ 直轄市原民區 可選區長、區代表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02-17.,自由時報,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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