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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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全國行政區劃示意圖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全國行政區劃示意圖



清朝版圖遼闊,民族眾多,在行政區劃上「因時順地、變通斟酌」[1]。大體上,清朝在漢地實行行省制,在東北地區和新疆實行軍府制,在蒙古實行盟旗制,在西藏遵循元朝以來的行政區劃設置。


清末,在列強蠶食鯨吞的形勢下,邊疆各地依靠舊有的行政體制已無法維持有效的統治。光绪年間,新疆、台灣與奉天、吉林、黑龍江相繼建省,實行與漢地相同的行政體制。蒙古、西藏、海南也有建省之議,但在清朝滅亡之前未能實行。




目录






  • 1 疆域


  • 2 沿革


    • 2.1 漢地


      • 2.1.1 行省


      • 2.1.2 衝繁疲難


      • 2.1.3 土司




    • 2.2 東三省


    • 2.3 藩部


      • 2.3.1 蒙古


      • 2.3.2 青海


      • 2.3.3 西藏


      • 2.3.4 新疆






  • 3 屬國


  • 4 領土變遷


  • 5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 6 參考文獻


  • 7 注釋


  • 8 参见





疆域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之后的清朝疆域:北起蒙古唐努乌梁海地区及西伯利亚,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的达旺地区、云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区等缅甸北部,西尽鹹海与帕米爾高原地区,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亚的巴尔喀什湖,东北抵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东南包括臺灣、澎湖群島。


清朝最大國土面積達1300多萬平方公里,在中國歷代為第二,并保持了一百多年。晚清國土面積縮減至約1107萬平方公里,不過還是屬俄國之外的世界第二大國,清朝國土之遼闊,由此可以想見。



沿革



漢地


清代山海關以內、长城以南的漢族地區被稱為「漢地」、「關內」或「內地」。漢地的行政區劃承襲明代「省—府(州)—縣」的層級體制。一級政區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或“省”。二級政區為府、直隸州。府管轄的州(散州、屬州)不再領縣,形成了單式的三級制。清代初年,原為臨時差官的巡撫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的長官。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置了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員」,在清代也保留下來。道員的統轄區域是「道」,介於省與府之間,有分巡道、分守道、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等名目。清初的道並不是行政區,道員亦無品級。乾隆以後,定道員秩品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職權也漸趨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領縣。有人認為清末的道實際上已成為省、府之間的行政區劃[2]


清代漢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直隸州
 
 
 
 
 
 
 
 
 
 
直隸廳
 
 
 
 
 
 
 
 
 
 
 
 
 
 
 
 
 
 
 
 
 
 
 
 
 
 
 
 
 
 
 
 
 
 
 
 
 
 
散州
 
 
散廳
 




行省


在行省設置方面,基本沿襲明代所置的兩京與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廣、四川、雲南、貴州。順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為留都[3]。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為直隶省,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為江蘇、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陝西省正式分為陝西、甘肅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謂「漢地十八省」的格局。









  • 直隶省

  • 江蘇省

  • 安徽省

  • 山西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 浙江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福建省

  • 廣東省

  • 廣西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光緒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臺灣府置臺灣省。兩年後臺灣正式建省,稱「福建臺灣省」。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战争戰敗,臺灣省被割讓予日本,遂被廢除。光緒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蘇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隸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後至清末,內地仍為十八省,與東三省、新疆省合為二十二省。



衝繁疲難


清代的府、州、廳、縣,按照「衝、繁、疲、難」的考語分為不同等次。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4]



  • 衝:地當孔道者為衝

  • 繁:政務紛紜者為繁

  • 疲:賦多逋欠者為疲

  • 難: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



土司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肅等省設有土司,分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和長官司(長官為武職),與土府、土州、土縣(長官為文職)。土司的長官以當地各族頭人充任,可以世襲,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頒給印信,歸所在地方之督撫、駐紮大臣管轄。宣慰等司的長官隸屬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隸屬於吏部[5]。雍正年間,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土司開始改行流官制,史稱改土歸流。光緒、宣統之際,赵尔丰出任川滇邊務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東部的宗也開始改土歸流。



東三省


東北為清朝龍興之地。顺治年間入關後,以駐防八旗留守盛京瀋陽。康熙至乾隆年間,逐漸形成三個將軍轄區:盛京(奉天)、吉林黑龍江,地位異於內地之行省。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關內。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溫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黑龍江、烏蘇里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 盛京,由盛京将军統轄


    • 奉天府 / 盛京副都統


    • 锦州府 / 錦州副都統

    • 熊岳副都統

    • 金州副都統

    • 興京副都統






  • 吉林,由吉林將軍統轄

    • 寧古塔副都統

    • 伯都訥副都統

    • 三姓副都統

    • 吉林副都統

    • 阿勒楚喀副都統

    • 拉林副都統

    • 琿春副都統






  • 黑龍江,由黑龍江將軍統轄

    • 黑龍江副都統

    • 墨爾根副都統

    • 齊齊哈爾副都統

    • 布特哈副都統

    • 呼蘭副都統

    • 呼倫貝爾副都統

    • 通肯副都統





光緒末年的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與日俄戰爭嚴重動搖了清朝在東北地區的統治,迫使其廢除滿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設立行省。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廢除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地將軍衙門,改設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隨後裁撤各城副都統、總管,改為府、廳、州、縣。宣統三年(1911年),奉天省領八府、八廳、六州、三十三縣;吉林省領十一府、一州、五廳、十八縣;黑龍江省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6]



藩部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蒙古




明清之際,蒙古分為眾多部落(蒙古語稱為“艾馬克”),部落首領為“部長”(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時,依照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將蒙古各部落編為旗,是為蒙古的基本行政單位,其長官為扎薩克或總管。旗下設“佐”(蘇木),相當於鄉。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納入統一的行政體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區大致分為察哈爾、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謝圖汗部、賽音諾顏部、車臣汗部、札薩克圖汗部)、科布多與唐努乌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為內屬蒙古與外藩蒙古。內屬蒙古包括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員(一般為總管)治理,與內地的州、縣無異。外藩蒙古各旗則由當地的世襲札薩克管理,處於半自治狀態。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為一盟,設正、副盟長,掌管會盟事宜,對各旗札薩克進行監管。清代的盟是監察機構,並不能視為一級政區。


外藩蒙古又按其歸附清朝的先後分為內札薩克蒙古與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又被稱為內蒙古,於天命至康熙初年陸續歸附清朝。乾隆以後定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設六盟。內札薩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還保留了一定的兵權。康熙中期以後歸附清朝的各部落稱為外札薩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爾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薩克旗、新疆舊土爾扈特部及中路和碩特部。外札薩克各旗無兵權,隸屬於當地的將軍、都統、駐紮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爾喀四部後來演變為外蒙古



青海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寧、海東、黃南以及青海省邊緣的部分地區。統轄青海地方的官員為西寧辦事大臣,常駐西寧(屬甘肅省)。青海大致以黃河為界,分為青海蒙古玉樹等四十族土司。黃河以北主要為蒙古人,有和碩特、輝特、綽羅斯(準噶爾)、土爾扈特、喀爾喀五大部落。雍正三年(1725年),編青海蒙古為二十七旗,後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會盟。另有察漢諾門罕牧地,實際上單獨為一喇嘛旗。道光三年(1823年),分黃河以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二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


黃河以南主要為藏人,設有四十個土司,其中以玉樹土司最大,故稱玉樹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戶、土百戶。嘉慶、道光年間,藏人不斷越過黃河向北遷徙,形成了環青海湖一帶的環海八族



西藏



西藏在清代又稱“唐古忒”、“圖伯特”,分為喀木(康)、阿里四部,以及霍爾三十九族地區。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其政令由噶廈(西藏官府)執行。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谿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宗的長官為“宗本”,谿的長官為“谿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後藏札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區、昌都地區北部的各部落統稱霍爾三十九族,簡稱三十九族,為蒙古人後裔,由駐藏大臣的屬員夷情章京管轄。駐紮於達木(今當雄)的達木蒙古八旗,每旗設一佐領,不設總管,直屬於駐藏大臣。



新疆



清代新疆分為天山北路的準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統屬於伊犁將軍。其中的蒙古遊牧地區實行盟旗制。維吾爾、布魯特、塔吉克等族地區則實行伯克制。蒙古舊土爾扈特部與中路和碩特部設立旗、盟:舊土爾扈特部為南北東西四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和碩特部為巴圖塞特奇勒圖盟。凖部地方設烏魯木齊都統,統轄烏魯木齊(迪化州)、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鎮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鎮西府由新疆與甘肅省雙重管轄。塔爾巴哈臺由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管轄。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管理。回部設總理回疆事務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府、廳、州、縣體制。
















































































新疆建省前的區域劃分
將軍 都統、參贊大臣 辦事大臣、領隊大臣 轄區

伊犁將軍
伊犁參贊大臣 伊犁領隊大臣(五員)[7]

伊犁
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 塔爾巴哈臺領隊大臣(兩員)[8]

塔爾巴哈臺
烏魯木齊都統 烏魯木齊副都統(烏魯木齊領隊大臣)
烏魯木齊(迪化州)
哈密辦事大臣[9]

哈密
吐魯番領隊大臣
吐魯番
巴里坤領隊大臣
巴里坤(鎮西府)
古城領隊大臣
古城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庫爾喀喇烏蘇
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9]
直轄
喀什噶爾
英吉沙爾領隊大臣
英吉沙爾
葉爾羌辦事大臣[9]

葉爾羌
和闐辦事大臣[9]

和闐
阿克蘇辦事大臣
阿克蘇
烏什辦事大臣
烏什
庫車辦事大臣
庫車
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喀喇沙爾


屬國


清朝曾有的屬國主要包含(非同時期):朝鲜、琉球、安南(越南)、南掌(老挝)、暹罗(泰國)、缅甸、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浩罕、哈萨克、安集延、玛尔噶朗、那木干、塔什干、巴达克山、博罗尔、阿富汗、坎巨提、蘇祿國。


屬國在列強勢力開始進入遠東後盡數獨立出清朝或是遭列強佔領;中亞的屬國先後被俄罗斯帝国佔領,南亞的屬國及緬甸則成為大英帝国的保护国,安南、南掌則成為法國的保護國,而暹羅後也脫離屬國;東亞部份,琉球被日本占领;朝鲜則在甲午戰爭後宣布獨立為大韓帝國。



領土變遷


參見:沙俄和苏联割占中国领土列表





























































































































































地區

開始日期
獲取方
事件
類型
結束日期
獲取方
備註

香港島

香港特區香港島全境
1841年

1941年


1945年


大英帝國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南京条约》

二戰香港保衛戰


日本戰敗


割讓

佔領


佔領


1941年

1945年


1997年7月1日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1841-1941割讓予英,1941-1945日佔,1945-1997再次歸英。

香港島乃英屬香港之最初部分。



黑龍江以北
俄羅斯阿穆爾州大部分地區

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部分


俄羅斯猶太自治州


1858年
沙皇俄國
《璦琿條約》
割讓


原清朝黑龍江省北部,清朝吉林省北部。

包括江東六十四屯。


不包括黑瞎子島(見最下之註解)。



九龍

香港特區九龍全境
1860年

1941年


1945年


大英帝國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南京条约》

二戰香港保衛戰


日本戰敗


割讓

佔領


佔領


1941年

1945年


1997年7月1日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1860-1941割讓予英,1941-1945日佔,1945-1997再次歸英。

九龍乃英屬香港之拓展。



烏蘇里江以東
俄羅斯濱海邊疆區全境

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部分


俄羅斯薩哈林州


1860年
沙皇俄國
《北京条约》
割讓


原清朝吉林省大部分。包括海參崴,伯力以及庫頁島。

不包括黑瞎子島(見最下之註解)。



外西北

哈薩克斯坦部分地區

吉爾吉斯斯坦部分地區


塔吉克斯坦部分地區


土庫曼斯坦部分地區


烏茲別克斯坦部分地區


1864年
沙皇俄國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割讓


包括哈薩克斯坦最大城市阿拉木圖。

齋桑泊、阿拉湖、伊塞克湖、巴爾喀什湖等湖泊也位於這一地區。



澳門

澳門特區全境
1887年
葡萄牙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租借
1999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省

台灣島全境

澎湖列島全境


1895年
大日本帝國
《馬關條約》
割讓
1945年9月2日
中華民國
不包括今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地區。

關東州

遼寧省大連市南部
1895年

1898年


1905年


1945年


大日本帝國

沙皇俄國


大日本帝國


蘇聯


《馬關條約》

《暫行關東州統治規則》


《朴茨茅斯和約》


日本戰敗


割讓

佔領


佔領


佔領


1895年

1905年


1945年


1955年


清朝

大日本帝國


蘇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


1895日佔,1895-1898清朝收回,1898-1905俄佔,

1905-1945再次日佔,1945-1955蘇佔。


此“關東”乃“山海關以東”,與日本關東地區無關。


包括今大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长海县。


不包括瓦房店市、普兰店区和庄河市。



新界

香港特區新界全境
1898年

1941年


1945年


大英帝國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南京条约》

二戰香港保衛戰


日本戰敗


割讓

佔領


佔領


1941年

1945年


1997年7月1日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1898-1941租借予英,1941-1945日佔,1945-1997再次歸英。

新界乃英屬香港之二度拓展。



威海卫

山东省威海市全境
1898年
大英帝國
《威海衛組界專條》
租借
1930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
1930年時中華民國收回除劉公島所有地區。

劉公島為英國海軍續租十年,直至1940年方收回。



胶澳

山东省青岛市市區
1898年

1914年


德國

大日本帝國


《膠澳租借條約》

青島戰役


租借

佔領


1914年11月

1922年12月10日


大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


1898-1914租借予德、1914-1922日佔。

即環膠州灣地區。



廣州湾

廣東省湛江市市區
1899年
法國
《中法互訂廣州灣租界條約》
租借
1945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
與廣東省省會廣州市無關。

蒙古

蒙古國全境

俄羅斯圖瓦共和國全境


1911年
俄國
《俄蒙协约》
失去控制權


但當時「名义上」仍然是中國领土。包括唐努烏拉海。

注:黑瞎子島:1929年中東路事件時,蘇聯軍隊進佔該島,屬民國時期之領土變遷,故不列入在內。2004年,中俄兩國重新勘定國界,將黑瞎子島一分為二,其中西部回歸中國。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條約》,划定外东北边境。

  •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签订《恰克圖界約》、《恰克图条约》,划定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地区)边境。

  •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權移交,《南京條約》擱置。)

  •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签订《璦琿條約》,中方割让按《尼布楚条约》规定原属中国的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

  • 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攻入北京,火烧圆明园,后签订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将九龍半島南部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權移交,《北京條約》擱置)。同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让给俄国。

  • 1864年(同治三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外西北(包括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喷赤河以东的新疆帕米尔等地区)的44万平方公里割让给俄国。

  • 1881年(光绪七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伊犁條約》。

  •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国与法国签定《中法新约》,划定滇越边境。

  • 1886年(光绪十二年),中国与英国签定《中英缅甸条款》,划定滇缅边境。

  • 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1999年政權移交)

  •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中国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将臺灣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二戰后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至今。

  •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中国与英国签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将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给英国99年(1997年租約期滿,收回。)

  • 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大清外蒙古当局与俄罗斯签订《俄蒙协约》,中國对外蒙古失去控制权,但「名义上」仍然是中國领土」。



參考文獻



  • 《清史稿》

  • 《中国历史地图集》



注釋





  1. ^ 道光皇帝《御製大清一統志序》


  2. ^ 《清代政區沿革綜表》王鐘翰序


  3. ^ 《大清一統志》盛京


  4. ^ 《中國歷代行政區劃的變遷》,147頁


  5. ^ 《清史稿》土司傳


  6. ^ 《清史稿》地理志二、三、四


  7. ^ 錫伯營領隊大臣、索倫營領隊大臣、察哈爾營領隊大臣、厄魯特營領隊大臣、惠寧城領隊大臣各一員。


  8. ^ 協辦領隊大臣、專理遊牧領隊大臣各一員。


  9. ^ 9.09.19.29.3 設協辦大臣一員。




参见



  • 明朝行政区划

  •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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