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区划
@media all and (max-width:720px){.mw-parser-output .tmulti>.thumbinner{width:100%!important;max-width:none!important}.mw-parser-output .tmulti .tsingle{float:none!important;max-width:none!important;width:100%!important;text-align:center}}
清朝版圖遼闊,民族眾多,在行政區劃上「因時順地、變通斟酌」[1]。大體上,清朝在漢地實行行省制,在東北地區和新疆實行軍府制,在蒙古實行盟旗制,在西藏遵循元朝以來的行政區劃設置。
清末,在列強蠶食鯨吞的形勢下,邊疆各地依靠舊有的行政體制已無法維持有效的統治。光绪年間,新疆、台灣與奉天、吉林、黑龍江相繼建省,實行與漢地相同的行政體制。蒙古、西藏、海南也有建省之議,但在清朝滅亡之前未能實行。
目录
1 疆域
2 沿革
2.1 漢地
2.1.1 行省
2.1.2 衝繁疲難
2.1.3 土司
2.2 東三省
2.3 藩部
2.3.1 蒙古
2.3.2 青海
2.3.3 西藏
2.3.4 新疆
3 屬國
4 領土變遷
5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6 參考文獻
7 注釋
8 参见
疆域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之后的清朝疆域:北起蒙古唐努乌梁海地区及西伯利亚,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的达旺地区、云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区等缅甸北部,西尽鹹海与帕米爾高原地区,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亚的巴尔喀什湖,东北抵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东南包括臺灣、澎湖群島。
清朝最大國土面積達1300多萬平方公里,在中國歷代為第二,并保持了一百多年。晚清國土面積縮減至約1107萬平方公里,不過還是屬俄國之外的世界第二大國,清朝國土之遼闊,由此可以想見。
沿革
漢地
清代山海關以內、长城以南的漢族地區被稱為「漢地」、「關內」或「內地」。漢地的行政區劃承襲明代「省—府(州)—縣」的層級體制。一級政區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或“省”。二級政區為府、直隸州。府管轄的州(散州、屬州)不再領縣,形成了單式的三級制。清代初年,原為臨時差官的巡撫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的長官。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置了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員」,在清代也保留下來。道員的統轄區域是「道」,介於省與府之間,有分巡道、分守道、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等名目。清初的道並不是行政區,道員亦無品級。乾隆以後,定道員秩品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職權也漸趨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領縣。有人認為清末的道實際上已成為省、府之間的行政區劃[2]。
清代漢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 |||||||||||||||||||||||||||||||||||||||||
道 | |||||||||||||||||||||||||||||||||||||||||
直隸州 | 府 | 直隸廳 | |||||||||||||||||||||||||||||||||||||||
县 | 散州 | 县 | 散廳 | ||||||||||||||||||||||||||||||||||||||
行省
在行省設置方面,基本沿襲明代所置的兩京與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廣、四川、雲南、貴州。順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為留都[3]。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為直隶省,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為江蘇、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陝西省正式分為陝西、甘肅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謂「漢地十八省」的格局。
|
|
|
光緒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臺灣府置臺灣省。兩年後臺灣正式建省,稱「福建臺灣省」。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战争戰敗,臺灣省被割讓予日本,遂被廢除。光緒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蘇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隸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後至清末,內地仍為十八省,與東三省、新疆省合為二十二省。
衝繁疲難
清代的府、州、廳、縣,按照「衝、繁、疲、難」的考語分為不同等次。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4]。
- 衝:地當孔道者為衝
- 繁:政務紛紜者為繁
- 疲:賦多逋欠者為疲
- 難: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
土司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肅等省設有土司,分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和長官司(長官為武職),與土府、土州、土縣(長官為文職)。土司的長官以當地各族頭人充任,可以世襲,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頒給印信,歸所在地方之督撫、駐紮大臣管轄。宣慰等司的長官隸屬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隸屬於吏部[5]。雍正年間,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土司開始改行流官制,史稱改土歸流。光緒、宣統之際,赵尔丰出任川滇邊務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東部的宗也開始改土歸流。
東三省
東北為清朝龍興之地。顺治年間入關後,以駐防八旗留守盛京瀋陽。康熙至乾隆年間,逐漸形成三個將軍轄區:盛京(奉天)、吉林、黑龍江,地位異於內地之行省。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關內。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溫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黑龍江、烏蘇里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
|
|
光緒末年的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與日俄戰爭嚴重動搖了清朝在東北地區的統治,迫使其廢除滿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設立行省。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廢除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地將軍衙門,改設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隨後裁撤各城副都統、總管,改為府、廳、州、縣。宣統三年(1911年),奉天省領八府、八廳、六州、三十三縣;吉林省領十一府、一州、五廳、十八縣;黑龍江省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6]。
藩部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蒙古
明清之際,蒙古分為眾多部落(蒙古語稱為“艾馬克”),部落首領為“部長”(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時,依照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將蒙古各部落編為旗,是為蒙古的基本行政單位,其長官為扎薩克或總管。旗下設“佐”(蘇木),相當於鄉。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納入統一的行政體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區大致分為察哈爾、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謝圖汗部、賽音諾顏部、車臣汗部、札薩克圖汗部)、科布多與唐努乌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為內屬蒙古與外藩蒙古。內屬蒙古包括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員(一般為總管)治理,與內地的州、縣無異。外藩蒙古各旗則由當地的世襲札薩克管理,處於半自治狀態。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為一盟,設正、副盟長,掌管會盟事宜,對各旗札薩克進行監管。清代的盟是監察機構,並不能視為一級政區。
外藩蒙古又按其歸附清朝的先後分為內札薩克蒙古與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又被稱為內蒙古,於天命至康熙初年陸續歸附清朝。乾隆以後定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設六盟。內札薩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還保留了一定的兵權。康熙中期以後歸附清朝的各部落稱為外札薩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爾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薩克旗、新疆舊土爾扈特部及中路和碩特部。外札薩克各旗無兵權,隸屬於當地的將軍、都統、駐紮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爾喀四部後來演變為外蒙古。
青海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寧、海東、黃南以及青海省邊緣的部分地區。統轄青海地方的官員為西寧辦事大臣,常駐西寧(屬甘肅省)。青海大致以黃河為界,分為青海蒙古和玉樹等四十族土司。黃河以北主要為蒙古人,有和碩特、輝特、綽羅斯(準噶爾)、土爾扈特、喀爾喀五大部落。雍正三年(1725年),編青海蒙古為二十七旗,後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會盟。另有察漢諾門罕牧地,實際上單獨為一喇嘛旗。道光三年(1823年),分黃河以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二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
黃河以南主要為藏人,設有四十個土司,其中以玉樹土司最大,故稱玉樹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戶、土百戶。嘉慶、道光年間,藏人不斷越過黃河向北遷徙,形成了環青海湖一帶的環海八族。
西藏
西藏在清代又稱“唐古忒”、“圖伯特”,分為衛、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爾三十九族地區。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其政令由噶廈(西藏官府)執行。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谿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宗的長官為“宗本”,谿的長官為“谿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後藏札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區、昌都地區北部的各部落統稱霍爾三十九族,簡稱三十九族,為蒙古人後裔,由駐藏大臣的屬員夷情章京管轄。駐紮於達木(今當雄)的達木蒙古八旗,每旗設一佐領,不設總管,直屬於駐藏大臣。
新疆
清代新疆分為天山北路的準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統屬於伊犁將軍。其中的蒙古遊牧地區實行盟旗制。維吾爾、布魯特、塔吉克等族地區則實行伯克制。蒙古舊土爾扈特部與中路和碩特部設立旗、盟:舊土爾扈特部為南北東西四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和碩特部為巴圖塞特奇勒圖盟。凖部地方設烏魯木齊都統,統轄烏魯木齊(迪化州)、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鎮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鎮西府由新疆與甘肅省雙重管轄。塔爾巴哈臺由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管轄。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管理。回部設總理回疆事務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府、廳、州、縣體制。
新疆建省前的區域劃分 | |||||||||||
將軍 | 都統、參贊大臣 | 辦事大臣、領隊大臣 | 轄區 | ||||||||
伊犁將軍 | |||||||||||
伊犁參贊大臣 | 伊犁領隊大臣(五員)[7] | 伊犁 | |||||||||
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 | 塔爾巴哈臺領隊大臣(兩員)[8] | 塔爾巴哈臺 | |||||||||
烏魯木齊都統 | 烏魯木齊副都統(烏魯木齊領隊大臣) | 烏魯木齊(迪化州) | |||||||||
哈密辦事大臣[9] | 哈密 | ||||||||||
吐魯番領隊大臣 | 吐魯番 | ||||||||||
巴里坤領隊大臣 | 巴里坤(鎮西府) | ||||||||||
古城領隊大臣 | 古城 | ||||||||||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 庫爾喀喇烏蘇 | ||||||||||
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9]) | 直轄 | 喀什噶爾 | |||||||||
英吉沙爾領隊大臣 | 英吉沙爾 | ||||||||||
葉爾羌辦事大臣[9] | 葉爾羌 | ||||||||||
和闐辦事大臣[9] | 和闐 | ||||||||||
阿克蘇辦事大臣 | 阿克蘇 | ||||||||||
烏什辦事大臣 | 烏什 | ||||||||||
庫車辦事大臣 | 庫車 | ||||||||||
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 喀喇沙爾 |
屬國
清朝曾有的屬國主要包含(非同時期):朝鲜、琉球、安南(越南)、南掌(老挝)、暹罗(泰國)、缅甸、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浩罕、哈萨克、安集延、玛尔噶朗、那木干、塔什干、巴达克山、博罗尔、阿富汗、坎巨提、蘇祿國。
屬國在列強勢力開始進入遠東後盡數獨立出清朝或是遭列強佔領;中亞的屬國先後被俄罗斯帝国佔領,南亞的屬國及緬甸則成為大英帝国的保护国,安南、南掌則成為法國的保護國,而暹羅後也脫離屬國;東亞部份,琉球被日本占领;朝鲜則在甲午戰爭後宣布獨立為大韓帝國。
領土變遷
參見:沙俄和苏联割占中国领土列表
地區 | 今 | 開始日期 | 獲取方 | 事件 | 類型 | 結束日期 | 獲取方 | 備註 |
---|---|---|---|---|---|---|---|---|
香港島 | 香港特區香港島全境 | 1841年 1941年 1945年 | 大英帝國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 《南京条约》 二戰香港保衛戰 日本戰敗 | 割讓 佔領 佔領 | 1941年 1945年 1997年7月1日 |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841-1941割讓予英,1941-1945日佔,1945-1997再次歸英。 香港島乃英屬香港之最初部分。 |
黑龍江以北 | 俄羅斯阿穆爾州大部分地區 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部分 俄羅斯猶太自治州 | 1858年 | 沙皇俄國 | 《璦琿條約》 | 割讓 | 原清朝黑龍江省北部,清朝吉林省北部。 包括江東六十四屯。 不包括黑瞎子島(見最下之註解)。 | ||
九龍 | 香港特區九龍全境 | 1860年 1941年 1945年 | 大英帝國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 《南京条约》 二戰香港保衛戰 日本戰敗 | 割讓 佔領 佔領 | 1941年 1945年 1997年7月1日 |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860-1941割讓予英,1941-1945日佔,1945-1997再次歸英。 九龍乃英屬香港之拓展。 |
烏蘇里江以東 | 俄羅斯濱海邊疆區全境 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部分 俄羅斯薩哈林州 | 1860年 | 沙皇俄國 | 《北京条约》 | 割讓 | 原清朝吉林省大部分。包括海參崴,伯力以及庫頁島。 不包括黑瞎子島(見最下之註解)。 | ||
外西北 | 哈薩克斯坦部分地區 吉爾吉斯斯坦部分地區 塔吉克斯坦部分地區 土庫曼斯坦部分地區 烏茲別克斯坦部分地區 | 1864年 | 沙皇俄國 |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 割讓 | 包括哈薩克斯坦最大城市阿拉木圖。 齋桑泊、阿拉湖、伊塞克湖、巴爾喀什湖等湖泊也位於這一地區。 | ||
澳門 | 澳門特區全境 | 1887年 | 葡萄牙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租借 | 1999年12月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台灣省 | 台灣島全境 澎湖列島全境 | 1895年 | 大日本帝國 | 《馬關條約》 | 割讓 | 1945年9月2日 | 中華民國 | 不包括今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地區。 |
關東州 | 遼寧省大連市南部 | 1895年 1898年 1905年 1945年 | 大日本帝國 沙皇俄國 大日本帝國 蘇聯 | 《馬關條約》 《暫行關東州統治規則》 《朴茨茅斯和約》 日本戰敗 | 割讓 佔領 佔領 佔領 | 1895年 1905年 1945年 1955年 | 清朝 大日本帝國 蘇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895日佔,1895-1898清朝收回,1898-1905俄佔, 1905-1945再次日佔,1945-1955蘇佔。 此“關東”乃“山海關以東”,與日本關東地區無關。 包括今大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长海县。 不包括瓦房店市、普兰店区和庄河市。 |
新界 | 香港特區新界全境 | 1898年 1941年 1945年 | 大英帝國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 《南京条约》 二戰香港保衛戰 日本戰敗 | 割讓 佔領 佔領 | 1941年 1945年 1997年7月1日 | 大日本帝國 大英帝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898-1941租借予英,1941-1945日佔,1945-1997再次歸英。 新界乃英屬香港之二度拓展。 |
威海卫 | 山东省威海市全境 | 1898年 | 大英帝國 | 《威海衛組界專條》 | 租借 | 1930年10月1日 | 中華民國 | 1930年時中華民國收回除劉公島所有地區。 劉公島為英國海軍續租十年,直至1940年方收回。 |
胶澳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區 | 1898年 1914年 | 德國 大日本帝國 | 《膠澳租借條約》 青島戰役 | 租借 佔領 | 1914年11月 1922年12月10日 | 大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 | 1898-1914租借予德、1914-1922日佔。 即環膠州灣地區。 |
廣州湾 | 廣東省湛江市市區 | 1899年 | 法國 | 《中法互訂廣州灣租界條約》 | 租借 | 1945年10月19日 | 中華民國 | 與廣東省省會廣州市無關。 |
蒙古 | 蒙古國全境 俄羅斯圖瓦共和國全境 | 1911年 | 俄國 | 《俄蒙协约》 | 失去控制權 | 但當時「名义上」仍然是中國领土。包括唐努烏拉海。 |
注:黑瞎子島:1929年中東路事件時,蘇聯軍隊進佔該島,屬民國時期之領土變遷,故不列入在內。2004年,中俄兩國重新勘定國界,將黑瞎子島一分為二,其中西部回歸中國。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條約》,划定外东北边境。
-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签订《恰克圖界約》、《恰克图条约》,划定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地区)边境。
-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權移交,《南京條約》擱置。)。
-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签订《璦琿條約》,中方割让按《尼布楚条约》规定原属中国的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
- 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攻入北京,火烧圆明园,后签订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将九龍半島南部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權移交,《北京條約》擱置)。同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让给俄国。
- 1864年(同治三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外西北(包括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喷赤河以东的新疆帕米尔等地区)的44万平方公里割让给俄国。
- 1881年(光绪七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伊犁條約》。
-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国与法国签定《中法新约》,划定滇越边境。
- 1886年(光绪十二年),中国与英国签定《中英缅甸条款》,划定滇缅边境。
- 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1999年政權移交)。
-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中国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将臺灣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二戰后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至今。
-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中国与英国签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将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给英国99年(1997年租約期滿,收回。)。
- 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大清外蒙古当局与俄罗斯签订《俄蒙协约》,中國对外蒙古失去控制权,但「名义上」仍然是中國领土」。
參考文獻
- 《清史稿》
- 《中国历史地图集》
注釋
^ 道光皇帝《御製大清一統志序》
^ 《清代政區沿革綜表》王鐘翰序
^ 《大清一統志》盛京
^ 《中國歷代行政區劃的變遷》,147頁
^ 《清史稿》土司傳
^ 《清史稿》地理志二、三、四
^ 錫伯營領隊大臣、索倫營領隊大臣、察哈爾營領隊大臣、厄魯特營領隊大臣、惠寧城領隊大臣各一員。
^ 協辦領隊大臣、專理遊牧領隊大臣各一員。
^ 9.09.19.29.3 設協辦大臣一員。
参见
- 明朝行政区划
- 清朝
|
|
|
|
|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