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ROC ID 2005 specimen front.jpg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


ROC ID 2005 specimen back.jpg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反面

首次簽發
1946年
簽發機構
中華民國內政部
证件类型
身分證明文件
用途
個人身分辨識
签发对象
中華民國有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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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93年)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證明,目前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領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1]




目录






  • 1 歷史


    • 1.1 起源


      • 1.1.1 第一代身分證




    • 1.2 臺灣


      • 1.2.1 第二代身分證


      • 1.2.2 第三代身分證


      • 1.2.3 第四代身分證


      • 1.2.4 第五代身分證


        • 1.2.4.1 重號情形


        • 1.2.4.2 捺指紋違憲性




      • 1.2.5 第六代身分證


      • 1.2.6 第七代身分證






  • 2 編號規則


  • 3 驗證規則


  • 4 軼事


  • 5 参考文献


  • 6 外部連結


  • 7 参见





歷史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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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戶籍法 (民國20年)





重慶市的國民身分證


1931年12月,國民政府頒佈了《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國民政府頒發了《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又頒發了《國民兵身分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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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戶籍法 (民國34年立法35年公布)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後的《戶籍法》,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2];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0月,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中央及省級公務員率先領取國民身分證[3]



第一代身分證




1949年9月30日,廣州市發出的國民身分證


1947年5月,國民政府開始製作雙頁折疊式白色第一代身分證,發給18歲以上國民。[3][4]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有紀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斗」兩類,分別用「╳」和「○」表示。記錄指紋時由左到右自大拇指起數至小拇指,十個手指的指紋均要標識,如「左○○○○╳,右○○╳○╳」[5]


另外又以地名簡稱編號來辨識。例如臺灣省政府發行的一張國民身分證「市城文字第003號之5」,市字代表臺北市,城代表是城中區,文為文武里,003之5則是持證者所屬戶號。



臺灣


在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臺灣人,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6]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類似良民證的臺灣身分證取消。


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共產黨滲透臺灣,宣佈臺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臺灣日治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換發迅速。


除此,1949年12月24日,大批外省人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身分證。來臺人員換發臺灣身分證較臺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也須找兩家店號作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遭中華民國憲、軍、警盤問,可能被迫入伍服兵役,成為補充兵員。[7]



第二代身分證


1954年5月,整理戶籍時第一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給14歲以上國民,形成藍色雙頁折疊式第二代身分證。[3]



第三代身分證




蔣中正的第三代身分證


1965年4月至1966年5月,第二次全面換證,變成第三代身分證:男為淺綠色,女為淺紅色,改成單頁正面膠封。[3]1965年4月17日,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發的編號第一號身分證,擁有者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字號為「Y10000001」,包括英文字母共九碼,當時尚無檢查號碼。[8]1969年(民國58年)電腦作業,加入第十碼,以及出生登記就編身分證統一編號;第十碼就是現在最右方的檢查號碼。[3]



第四代身分證


1975年10月至1976年,第三次全面換證,變成第四代身分證。男為淺藍色,女為奶油色,正面套印內政部大印,廢除口號。[3]



第五代身分證


1986年,第四次全面換證,變成第五代身分證。男為土黃色,女為桃紅色,廢除出生別、血型、教育程度欄位。[3]配合臺灣地區戶政電腦化於1995年起實施,身分證同時由手寫資料改為電腦列印。



重號情形

在1995年之前,因為手寫資料的緣故,常有重號的情況發生;當公務員疏於核對身分時,讓身分證重號的另一人發生困擾,甚至生活陷入困境。即使今日政府已在積極處理此類問題,但類似的事件還是時有所聞。



捺指紋違憲性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9]「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10]「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11]但此條文被爭議為侵犯人權時,司法院大法官於2005年6月10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暫時處分六個月,以暫停捺指紋條款;司法院大法官並於同年9月28日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認定捺指紋條款違憲、失效。



第六代身分證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正面樣張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背面樣張


第五代身分證因發行多年,常遭偽造。所以政府在2000年初起便開始研議更換新身分證,原本身分證設計初稿印有象徵華人的龍圖案,但由於「龍」在宗教上有敏感性,故被一些信奉亞伯拉罕諸教等人士所反對;經過數年設計,正式版本才於2004年定稿,且於2005年12月2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全面換發。


第六代身分證與以往不同的是,以淺紫、淺咖啡漸層隔色,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3]第一張新式身分證發給代言人孫越。但對於照片的規定嚴格許多;也因為公家有強制露出耳朵的規定,曾被部分耳部缺損(小耳症英语Microtia等)人士所抗議,但已經獲得改善。新式身分證每張均有特定的電腦編號,換(補)發後不再沿用。


第六代身分證樣本照片為「陳筱玲」,內政部宣稱是電腦合成影像。2009年經新聞報導確認,照片雖經過電腦處理,但其實是運用一位美女公務員游淑妃的相片修圖完成[12]。若持證者為現役中華民國國軍軍人,則役別欄將會輸入「現役」;退伍後,役別欄依兵種之不同有「常官備役」、「預官」、「常士備役」、「預士」、「常兵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備役」八種,但除役後換證將不會顯示持證者曾任職之役別,此與舊式身分證不同之處[13]


2008年5月全文修正的《戶籍法》第五十六條:「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14]沒帶身分證,《戶籍法》罰則章雖不處罰,但警察若因而顯然無法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可疑人民身分時,得以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最多三小時。[15]再者,在臺設籍居民沒帶國民身分證,就不能領取總統副總統或者公職人員選舉票。[16][17]《戶籍法》第五十七條:「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18]「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19]


為防止身份假冒,向政府機關、公用事業(如電信公司)等申辦各項業務時,除了身分證外,還需要另一有照片及身分證號的證件,如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此外, 身分證上的(新/換/補)發證日期即可判斷該證件是否已掛失。



第七代身分證


內政部規劃第七代晶片身分證,因其他因素延遲,預計2020年開始換發,並且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功能。[20]
內政部研議後決定推遲至2020年開始換發,並且不具有健保卡功能。並於2018年2月底宣佈開放民眾參與比賽設計[21]



編號規則


目前的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一共有十碼,包括起首一個大寫的英文字母與接續的九個阿拉伯數字。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中的英文字母是以初次登記的戶籍地來區分編號的,而首位數字則是拿來區分性別,男性為1、女性為2,與ISO 5218以及類似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381《資訊交換-人類性别表示法》的用法相同。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的編號規則數字如下:












使用中的字母: 已經停發的字母:






























































字母 轉換字元 縣市
A 10
臺北市
B 11
臺中市
C 12
基隆市
D 13
臺南市
E 14
高雄市
F 15
新北市
G 16
宜蘭縣
H 17
桃園市
I 34
嘉義市
J 18
新竹縣
K 19
苗栗縣































































字母 轉換字元 縣市
M 21
南投縣
N 22
彰化縣
O 35
新竹市
P 23
雲林縣
Q 24
嘉義縣
T 27
屏東縣
U 28
花蓮縣
V 29
臺東縣
W 32
金門縣
X 30
澎湖縣
Z 33
連江縣






































字母 轉換字元 原行政區 停發日期 現行行政區
L 20 臺中縣 2010年12月25日
臺中市
R 25 臺南縣 2010年12月25日
臺南市
S 26 高雄縣 2010年12月25日
高雄市
Y 31 陽明山管理局 1975年
臺北市


等價表:















































前兩位相加值
字母
0


  • B

  • N

  • Z


1


  • A

  • M

  • W


2


  • K

  • L

  • Y


3


  • J

  • V

  • X


4


  • H

  • U


5


  • G

  • T


6


  • F

  • S


7


  • E

  • R


8


  • D

  • O

  • Q


9


  • C

  • I

  • P




  • 原英文字首的編號並無「I」和「O」,因容易和數字「1」和「0」混淆。1982年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後,才開始使用該兩個英文字首編號。

  • 1967年,臺北市升格直轄市,陽明山管理局劃歸台北市管轄後,Y字頭的身分證字號使用至1974年陽明山管理局虛位化為止。1975年以後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初次登記戶籍者,改發與臺北市相同A字頭的身分證字號。

  • 2010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於縣市合併之後裁撤,其代碼LRS停發。改制後登記戶籍者改發臺中市(B)、臺南市(D)、高雄市(E)之代碼。



驗證規則


中華民國身分證的號碼的驗證公式如下[22]


假設身分證是A123456789[23],A的轉換字元是10(A-Z各有一個對應位元),所以是





























1 0 1 2 3 4 5 6 7 8 9
n1{displaystyle n_{1}}n_{1} n2{displaystyle n_{2}}n_{2} n3{displaystyle n_{3}}n_{3} n4{displaystyle n_{4}}n_{4} n5{displaystyle n_{5}}n_{5} n6{displaystyle n_{6}}n_{6} n7{displaystyle n_{7}}n_{7} n8{displaystyle n_{8}}n_{8} n9{displaystyle n_{9}}n_{9} n10{displaystyle n_{10}}n_{{10}}
n11{displaystyle n_{11}}n_{{11}}

然後再把每一個數字,依序乘上1、9、8、7、6、5、4、3、2、1、1,再相加:


n1×1+n2×9+n3×8+n4×7+n5×6+n6×5+n7×4+n8×3+n9×2+n10×1+n11×1{displaystyle n_{1}times 1+n_{2}times 9+n_{3}times 8+n_{4}times 7+n_{5}times 6+n_{6}times 5+n_{7}times 4+n_{8}times 3+n_{9}times 2+n_{10}times 1+n_{11}times 1}n_{1}times 1+n_{2}times 9+n_{3}times 8+n_{4}times 7+n_{5}times 6+n_{6}times 5+n_{7}times 4+n_{8}times 3+n_{9}times 2+n_{{10}}times 1+n_{{11}}times 1


套入公式,結果為:


1+0×9+1×8+2×7+3×6+4×5+5×4+6×3+7×2+8×1+9×1{displaystyle 1times 1+0times 9+1times 8+2times 7+3times 6+4times 5+5times 4+6times 3+7times 2+8times 1+9times 1}{displaystyle 1times 1+0times 9+1times 8+2times 7+3times 6+4times 5+5times 4+6times 3+7times 2+8times 1+9times 1}
=1+0+8+14+18+20+20+18+14+8+9{displaystyle =1+0+8+14+18+20+20+18+14+8+9}{displaystyle =1+0+8+14+18+20+20+18+14+8+9}
=130{displaystyle =130}{displaystyle =130}


然後再除以10:


13010{displaystyle {frac {130}{10}}}{displaystyle {frac {130}{10}}}


如果整除,該組號碼有效:


130≡0(mod10){displaystyle 130equiv 0{pmod {10}}}{displaystyle 130equiv 0{pmod {10}}}


身分證號「A123456789」因可符合驗證規則,故常遭冒用。持該身分證號者為出生於台北市內湖區的新北市民謝條根,他經常出入法院只為解決冒用所引發的糾紛,雖可透過更換身分證號避免,但因換號後連帶要更換許多文件,該人尚無意願換號。[24][23]



軼事



  • 中華民國的現役軍人以往是以「軍人補給證」做為軍人用身分證件,1969年改用「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

  • 中華民國身分證上的樣本照片姓名為「陳筱玲」,由於樣貌秀麗引發輿論關切,內政部稱此樣本照片為合成照片,不需查問本人是誰。事實上,「陳筱玲」的照片其實是利用一名曾任模特兒的公務員「游淑妃」的大頭照修圖完成的。[25]

  • 第一位在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內領第三代中華民國身分證的是蔣中正,字號是Y10000001,不過當時沒有檢查碼。[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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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戶籍法 (中華民國)






  1. ^ s: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93年) 第二條第一項


  2. ^ s:戶籍法 (民國34年立法35年公布) 第十一條


  3. ^ 3.03.13.23.33.43.53.63.7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戶政檔案:國民身分證沿革


  4. ^ 江西现罕见“民国”一代身份证:登记有指纹符号,中新網,2013年09月06日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6年8月7日,.


  5. ^ 高小兵,(民國的身份證)


  6. ^ 曾文璟,《捍衛公民權 反對隱私科技化[永久失效連結]》,2004年8月28日《臺灣立報》,2007年1月14日引用


  7. ^ 外省人更換身份證至月底截止,1964年1月16日(民視新聞網《臺灣筆記》單元)


  8. ^ 揭秘!第一號蔣公身分證 職業欄非公務員而是「總統」 蔣中正身分證的照片


  9. ^ s:戶籍法 (民國86年) 第八條第一項


  10. ^ 戶籍法 (民國86年) 第八條第二項


  11. ^ 戶籍法 (民國86年) 第八條第三項


  12. ^ 身分證樣本陳筱玲 真有其人 游淑妃曾拍70多支CF. 東森新聞. 2009-12-31. 


  13. ^ 役別簡稱表.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3-02. 


  14. ^ s:戶籍法 (民國97年)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15.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


  16.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但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17.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


  18. ^ 戶籍法 (民國97年)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19. ^ 戶籍法 (民國97年)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20. ^ 新版晶片身分證 增加西元出生日


  21. ^ 46票奪身分證設計獎 10萬票「嶼民在地」卻出局引熱議. 自由時報. 2018-06-12 [2018-06-12]. 


  22. ^ 程式碼解說--身份證字號規則說明. 2017-06-19. 


  23. ^ 23.023.1 他身分證號A123456789 求大家別再冒用. 2017-06-19. 


  24. ^ 郭顏慧. 常遭冒用 / 身分證A123456789 三天兩頭跑法院. 自由時報. 2010-06-21 [2013-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6). 


  25. ^ 「身份證美女」游淑妃 45歲辣媽長髮露肩吸睛. 東森新聞雲. 2013-08-29 [2017-05-11] (中文(台灣)‎). 


  26. ^ 網路追追追/身分證小常識!蔣公身分證字號大解密!. 今日新聞. 2014-04-01 [2017-06-19].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


参见



  • 香港身份證

  • 澳門身份證

  • 綠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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