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trial in absentia),或被称为缺席判决,指的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未出席审判、且未陈述意见的审判。在英文中,缺席审判被称为“Trial in absentia”,其中“in absentia”是拉丁文“缺席”的意思。


在英美法系里,这个词汇不仅仅是一个空间的描述。在这些法系里暗示侵犯了被告人在犯罪审判中出庭的权利。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辩解的情况下定罪是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


在一些欧陆法系里,例如在意大利,缺席是一个认可和接受辩护的策略。这种审判可能需要被告人的律师的出席,根据国家而定。




目录






  • 1 各国法律中的缺席审判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2 中华民国




  • 2 参考资料





各国法律中的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缺席审判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



中华民国


民国103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被告拒绝陈述者,得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其未受许可而退庭者亦同。”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法院认为应科拘役、罚金或应谕知免刑或无罪之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2]



参考资料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 刑事訴訟法 (民國103年立法104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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