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




























利得稅是直接稅中的入息稅。



香港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以每個課稅年度計算,從該活動中,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減去可扣減支出,所得的凈額,用香港利得稅標準稅率計算,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報稅,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稅。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條物業稅,第8條薪俸稅或者第88條慈善機構等的條例)之外,利得稅課稅對象不單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獨資經營、合夥經營、其他法人或者社會團體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經營活動合符《稅務條例》第14條的規定,都是利得稅納稅人。



課稅年度


在香港,利得稅的課稅年度是可以由納稅人自由選擇,一般是跟該納稅人的會計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 每年西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 每年西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 每年農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農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香港,財政年度是每年西曆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外部参考


  • 《香港法例》第112章 《税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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