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會議,又稱行政院院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決策機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所規定設立[1],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行政院政務委員組成,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主席。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行政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1969年,第1134次行政院會議議事日程


行政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2. 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其他重要事項。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四舉行,必要時行政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目录






  • 1 組成人員


  • 2 列席人員


  • 3 議事方式


  • 4 参考文献


  • 5 外部連結


  • 6 參見





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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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憲法

  2.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行政院會議的成員為:



  • 行政院院長

  • 行政院副院長

  • 各部會首長

  • 政務委員



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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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組織法

  2.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1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4條,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秘書長

  • 行政院副秘書長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中央銀行總裁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

  • 臺北市市長

  • 新北市市長

  • 桃園市市長

  • 臺中市市長

  • 臺南市市長

  • 高雄市市長

  • 其他經行政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議事方式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但可否同票、或行政院院長或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由行政院院長裁決之。因此,行政院會議雖然屬合議制,也兼有濃厚的首長制色彩。[2]



参考文献





  1. ^ 中華民國憲法§58-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2. ^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79




外部連結




  • (繁体中文)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行政院內部運作情形


  • (繁体中文)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行政院會議



參見




  • 中華民國政府

  • 行政院

  • 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

  • 國民政府委員會

  •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

  • 国务院全体会议

  • 香港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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