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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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藏印續約》,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中英藏印條款》,是清朝政府與英國根據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簽訂的《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續訂的不平等條約。《中英藏印續約》于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大吉嶺簽訂。中方代表为參將何長榮,英方代表为政务司艾爾弗雷德·沃利斯·保爾。中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中英藏印續約》并不是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签订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而是《中英藏印條約》的一部分。




目录






  • 1 條約內容


  • 2 影響


  • 3 相关条目


  • 4 參考資料





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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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藏印續約



共十二款。主要內容為:



  1. 開放亞東為商埠,英國可派員駐紮在亞東設立商務公所。

  2. 西藏與印度的來往貿易免稅五年。

  3. 限制中國西藏人民在哲孟雄傳統的遊牧活動,若仍然要在哲孟雄遊牧,必須依照英國所定遊牧章程辦理。



影響


由於噶廈政府並未參與談判,噶廈否認清廷所簽的本條約,拒絕開放與印度的貿易。為了打開印度與西藏貿易,印度總督喬治·寇松侯爵數次試圖與西藏的統治者第十三世達賴喇嘛直接通信,但是信件都被原封退回。1903年英軍由錫金入侵西藏。由於清廷無法迫使噶廈政府聽令,寇松1904年4月對國會表示,清廷對西藏的宗主權是假裝的政治姿態(英语:a constitional fiction, a political affectation)。[1][2]



相关条目



  • 西藏歷史

  • 2017年中印边境对峙事件

  • 《中英藏印條約》

  •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參考資料





  1. ^ Lezlee Brown Halper; Stefan A. Halper. Tibet: An Unfinished 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年: 15–16頁. ISBN 978-0-19-936836-5. 


  2. ^ Sam Van Schaik. Tibet: A Histor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1年: 306頁. ISBN 978-0-300-17217-1. 



  •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英藏印条约》及续约”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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