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议会





解散議會,為施行憲政的國家中,一項維持行政權與立法權制衡而發展出來給予行政權的一項機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之下,行政權基於信任受國家議會(國會)的立法權監督和兩相制衡,但當立法權過大或行政權不受立法權信任,使行政權無法順利運作或是遭受議會抵制時,政府首腦(首相、閣揆等)可依法向國家元首(君主、總統等)提出解散國會重新選舉以訴諸民意。


在一些解散議會程序受憲法或其他法規嚴格限制的國家,在任期途中解散議會是解決政治問題的非常機制。在西敏制國家當中,內閣通常可以選擇對執政黨有利的時機,建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選,議會通常於任期未完結前就會被解散。




目录






  • 1 類型


    • 1.1 主動解散


    • 1.2 被動解散


    • 1.3 自動解散




  • 2 比較


    • 2.1 香港


    • 2.2 中华民国


    • 2.3 俄罗斯


    • 2.4 日本


    • 2.5 法国


    • 2.6 英国


    • 2.7 德国




  • 3 參考資料


  • 4 參見





類型



主動解散


在內閣制中,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或趁情勢對行政機關有利時,可由行政首長主動判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提前選舉。雙首長制如法國之制,則總統經諮詢後可主動解散國民議會改選。此種解散目的在於直接訴諸民意,讓選民決定政府的新樣貌,執政黨同時也可利用解散後的重新改選,檢視自身獲得民眾支持的程度。



被動解散


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時,可由行政首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改選,因有不信任為前提,故乃被動行使。雙首長制如中華民國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俄國之制,由總統決定是否接受国家杜马對總理之不信任案,若拒絕後三個月內再通過不信任案則可解散国家杜马改選。



自動解散


議員資格依法定任期屆滿而消滅,例如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日本國會議員等。亦有隨立法機關屆期者,像是德国联邦议院至新國會開議為止,或者如英國下議院現行之制於選前25個工作日自動解散,惟實務上英國首相仍依慣例提請英王配合解散之[1][2]



比較



香港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香港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惟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香港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一任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自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從未曾行使解散立法會的權力。



中华民国



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總統可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俄罗斯


當国家杜马(俄國下議院)三個月內對总理再度通過不信任案,或總統三度提名總理未獲国家杜马同意時,總統若不接受得解散国家杜马改選。



日本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擁有要求解散國會眾議院的權力(程序上是呈請天皇下詔),進行眾議院提前改選,並於新國會產生後再重新票選新的內閣總理大臣。



法国


半總統制下的法國憲法給予總統有相當大的權力,總統於諮詢總理及國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議會,進行國會改選。國民議會的任期為五年,自第五共和成立以來,在1962年、1968年、1981年、1988年及1997年曾經提前解散國民議會。



英国


身為西敏制國家,以前首相擁有隨時向英國君主提出解散下議院的權力。但自從2011年《定期國會法》把國會屆期固定為五年後,首相便失去自行決定解散下議院的權力。只有得到下議院三分之二絕大多數票支持下才可解散國會。



德国


總理在信任案遭國會否決時,有權向總統提出解散聯邦議院的請求。或提請總統宣布立法緊急狀態,暫時將立法權移交參議院。但當聯邦議會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選出新總理時,不得要求解散國會。



參考資料





  1. ^ 背景:英國大選和「固定任期議會法」. BBC. 2015-04-06. 


  2. ^ 英國大選6/8 週三午夜解散國會. 中廣新聞網. 2017-05-03. 




參見



  • 內閣制

  • 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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