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
縣令,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百里侯、邑侯、邑宰。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區劃的最高官員名稱,掌握所管轄區域的行政、司法、審判、稅務、兵役等大權。县令下设县丞、主簿、縣尉、典史等。
目录
1 簡介
2 任职回避
3 参见
4 参考文献
簡介
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將許多小鄉合併為县,併县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
最初,县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县兩級制,县隷屬於郡,县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秦汉时,法令規定根据县的人口多寡,县官的职称也不同,一万户以上称县令,以下称县长。
秦汉时,县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绩优良者可辟为府椽、甚至可以升为郡守。所以县令颇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选。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级军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颟頇、贪暴,为士人所不齿,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县事,简称知縣。元朝時改為縣尹;到明清時恢復。
縣令古稱百里侯[1],所谓“万事胚胎,皆在州县”[2],“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3],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于上,吏肆于下”[4]。袁宏道在给友人丘长孺的信中说:“弟作令,备极丑态,不可名状。大约遇上官则奴,候过客则妓,治钱谷则仓老人,……苦哉!毒哉!”[5]。中华民国成立,初改县知事,后改县长,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任职回避
明清两朝,规定县令不得在籍贯所在的本省任职,也不得在家乡500里之内的他省任职。近亲、近姻亲不得在同一省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职务回避与地域回避,包括县长(县级市市长)的任职回避。
参见
- 縣官
参考文献
^ 《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
^ 汪辉祖《学治说赘》
^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
^ 《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
^ 《袁宏道集笺校·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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