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丞




縣丞是中国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仅次於縣令(或縣長),相當於現今的副縣長。




目录






  • 1 歷史沿革


  • 2 注釋


  • 3 参见


  • 4 外部連結





歷史沿革


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與縣尉同為縣令的佐貳官,非由令長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
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置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明代編戶達廿里的縣多設有縣丞、主簿等正官各一員,
[1]後可因事添加無定員,故明代多設有此佐貳官,由吏部任命。依《光緒會典》載清代1314個縣當中,僅設有佐貳官,縣丞345人、主簿55人。
《清会典》规定,县丞为知县的佐貳官,正八品,吏部任免,职责是主管全县的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下设攥典1人协助处理公务。县丞一般单独开设衙署。



注釋





  1. ^ 《大明會典》卷之四,官制




参见




  • 臺灣府臺灣縣縣丞

  • 臺灣府淡水廳新莊縣丞

  • 臺灣府淡水廳艋舺縣丞

  • 臺灣噶瑪蘭縣頭圍縣丞

  • 县尉

  • 主簿

  • 典史




外部連結




  • 清代歷任臺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臺灣縣羅漢門縣丞

  • 清代歷任諸羅縣笨港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彰化縣南投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嘉義縣斗六門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鳳山縣下淡水縣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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