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丞
縣丞,丞是中国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仅次於縣令(或縣長),相當於現今的副縣長。
目录
1 歷史沿革
2 注釋
3 参见
4 外部連結
歷史沿革
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與縣尉同為縣令的佐貳官,非由令長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
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置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明代編戶達廿里的縣多設有縣丞、主簿等正官各一員,
[1]後可因事添加無定員,故明代多設有此佐貳官,由吏部任命。依《光緒會典》載清代1314個縣當中,僅設有佐貳官,縣丞345人、主簿55人。
《清会典》规定,县丞为知县的佐貳官,正八品,吏部任免,职责是主管全县的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下设攥典1人协助处理公务。县丞一般单独开设衙署。
注釋
^ 《大明會典》卷之四,官制
参见
- 臺灣府臺灣縣縣丞
- 臺灣府淡水廳新莊縣丞
- 臺灣府淡水廳艋舺縣丞
- 臺灣噶瑪蘭縣頭圍縣丞
- 县尉
- 主簿
- 典史
外部連結
- 清代歷任臺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臺灣縣羅漢門縣丞
- 清代歷任諸羅縣笨港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彰化縣南投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嘉義縣斗六門縣丞
- 清代歷任臺灣府鳳山縣下淡水縣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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