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
明代万历十六年(1588年)童养媳婚书
童養媳,為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之一,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個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江南地區稱為養媳婦,閩南語把「與童養媳結婚」一事,稱為送做堆(推薦用字:捒做堆,台羅:sak-tsò(tsuè)-tui)[1]。有学者统计了各地关于童养媳的不同称呼,计有百余种[2]。
至今可能有部分地區的年長者在童年時期有童養媳、過繼、入贅等經歷,另外因戶政紀錄可能受到歧視。
目录
1 歷史
2 出現原因
3 童養媳的生涯
4 夫妻關係
5 其他地區的類似習俗
5.1 朝鮮半島
5.2 歐洲貴族
6 現況
7 相關作品
8 注釋与参考文献
9 外部链接
10 参见
歷史
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很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類似童養媳的性質。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類似童養媳的現象,《三國志》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但因為這種情況是正式嫁入男家為妻,而非已訂婚但未行婚禮的未婚妻,所以不同於後世的童養媳。
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学者的研究认为,清中晚至民國初年,是童養媳婚姻现象的鼎盛时期[2]。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中国大陆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0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并未完全消灭这种习俗。到了21世纪,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乡村[3]和重慶[4]还依然盛行。
出現原因
明代童養媳婚書上的女孩手印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來源請求]、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來源請求]
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年長,可以照顧未婚夫。
台灣平埔族存在母系社會,又因為清代渡台禁令對移民人口性別比例的影響,可能有有別於福建等地的歷史脈絡。[5]
童養媳的生涯
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问题。童養媳婚姻中的女方大多来自破产边缘的小农之家,男方多数属于有稍许经济能力的小户人家。童養媳婚姻屬於買賣婚姻性质,她們地位一般較低,绝大多数童养媳在稍具劳动能力后,即要從事量大的家務勞動与农务。男尊女卑的传统和封建家长制度下,女性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是为常见[2]。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不得溫飽的生活。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西風東漸以後,男女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採一夫一妻制,盛行個人意志與戀愛結婚。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裡被視為一種陋俗。
夫妻關係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產生愛情。例如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
不過根據斯坦福大學的巫福教授(Arthur P. Wolf)對台灣童養媳所做的研究顯示,在女孩兩歲半的時候存在分水嶺。兩歲半以後成為童養媳的,她們的婚姻和其他婦女並沒有什麼兩樣,但是在兩歲半以前收養的童養媳,就會因較重的手足親情而產生某種程度的愛情障礙。
其他地區的類似習俗
朝鮮半島
朝鮮古代有一種買貧家女孩回家給未成年兒子為妻、待性成熟後圓房的習俗,稱為預婦。與童養媳不同之處是她們到男家後即舉行婚禮,成為該家庭的媳婦,童養媳則只是訂婚,長大後才正式結婚。
歐洲貴族
歐洲貴族過往亦有讓少女在約10歲至12歲時先到結婚對象家中居住的習俗。相對上,此種習俗主要在於政治婚姻之下,結婚的雙方國家不一定相同,造成歐洲講究的禮儀和習慣也不同,因此女性在嫁入對方家裏之前,就需要先去學習對方國家、家庭的禮儀和習慣,好讓結婚時及結婚後不會因為禮儀習慣不同出醜的狀況。這種習俗並不一定會要求女性作出任何工作性質的行為。
現況
- 中國大陆因年輕人崇尚自由恋爱加上法律禁止,此風基本上已不再。但在福建中南部地區(尤其是莆田[6][7] ),童養媳現象依然很常見。
- 台灣在1970年代後,經濟起飛,除農業以外也轉往工業發展,多數的家庭也由貧轉為小康,再加上九年義務教育逐年推行,保守社會風氣逐漸西化轉為開放,因貧困賣女為媳的風氣也逐漸不存。
相關作品
- 小說:
- 《祝福》(魯迅著,女主角祥林嫂為童養媳)
- 《蕭蕭》(沈從文著,女主角蕭蕭為童養媳,結婚時十二歲,丈夫三歲)
- 《最後的安息》(冰心著,女主角翠兒為童養媳)
- 短篇故事:
- 《廿九張當票.黃金打造的婚約》(秦嗣林著,女主角秀秀為童養媳)
- 戲曲:
- 《竇娥冤》(竇娥為童養媳)
- 電視劇:
情濃大地(周海媚飾演童養媳劉亞彩)
足秤老婆八兩夫(又名望夫成龍,郭藹明飾演童養媳金玉)
婉君(俞小凡飾演沖喜童養媳夏婉君)
輾轉紅蓮(葉全真飾演沖喜童養媳許蓮花)- 後山日先照
戲說台灣櫻花戀系列
将夜(女主角桑桑)
- 電影
風月奇譚之畸婚记(李翰祥導演,劉午琪飾童養媳)
哥哥太爱我了怎么办(女主角濑户花)
注釋与参考文献
^ 徐鳳文、王昆江. 中國陋俗. 實學社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3-08-01. ISBN 957-2072-68-4.
^ 2.02.12.2 李奎原(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近代中国童养媳别称研究. 《文史博览(理论)》 (湖南省长沙市: 文史博览(理论)杂志编辑部,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2016-05-00. ISSN 1672-8653 (简体中文).
^ 福建惊现当代“童养媳村” 2004-02-12
^ 童養媳悲歌 12歲被姦14歲生女 重慶女8年4次逃走 蘋果日報 2016年5月26日
^ 台灣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認識原住民族-平埔族群-社會組織. 公領域. 2015 [2019年4月20日] (中文).平埔族是典型的母系社會,子女從母居,名字亦採行連母名制。家中以女性長者為家長,家中重要家務皆由女性家長作主處理。女性更是主要的財產繼承人。
^
走进举世震惊的当代“童养媳村”. 今日文摘.
^
调查称福建莆田有数万名童养媳 多数从云贵拐卖. 时代周报.
外部链接
- “童養媳”為何能“走俏”
- 农家童养媳遭追求者泼硫酸被毁容
潮州童养媳[永久失效連結]
- 村落與家族 -台灣北部的村落生活
- 2005-06-07/聯合報 呂秀蓮險當童養媳多虧兄搭救
- 「送做堆」的一則學術研究
- 小鰻魚變成大鯨魚
出生序、經位、婚姻與生育: 治時期竹山、峨眉,和竹北等四個閩客區的例子[永久失效連結]
- 從童養媳故事看中國另類婚俗文化
参见
- 青梅竹馬
- 兩小無猜
- 童婚
- 預婦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