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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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英语:Privately held company),管理學上稱私營企業、會計學上稱私有公司(private corporation),是指非政府組織,大多是指非上市公司、封閉公司、股份不公開公司(close corporation),相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它們如何處理財務信息,公開披露與否;在目地上私營公司盡量減少稅收支出,而上市公司則增加股東的利潤。經常誤解的是私營公司規模較小,組織架構比較簡單,事實上,有很多大牌公司也是私營企業 ,如玩具反斗城、戴爾、瑪氏企業、嘉吉公司、科氏工業和彭博社等。
私人公司的體制大多為有限公司,但亦有屬股份有限公司者。
私人公司的股東及董事會成員,都是自然人或其他私人法人。私人公司的組織架構比較簡單,如中小企業,不過也有些私人公司是大集團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它們的公司治理及透明度,不必向外公報,除非是指定業務的私人公司,如私營銀行、證券公司、慈善團體等。
目录
1 定義
1.1 香港
1.2 中國大陸
2 參見
定義
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29條,私人公司係指一間藉其章程細則作出下列規限的公司:
- 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 限定其成員人數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僱於該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該公司而在受僱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
-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私有企業又分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在民營企業之內,相對於國營企業,其定義:
《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佣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 《合伙企業法》: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佣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 《公司法》: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參見
-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私有化
國營企業私有化
- 皮包公司
- 獨資經營
- 合夥企业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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