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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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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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國


  已簽署但尚未批准的國家


  嘗試退出的締約國


  非締約國亦非簽署國


條約類型
聯合國大會決議
草案日
1954
簽署日
1966年12月16日[1]
地點
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大樓
生效日
1976年3月23日[1]
簽署者
74[1]
締約方
168[1]
保存於
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
法文、英文、俄文、中文、西班牙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2],(另称“B公约[3]兩公約)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英语Right to a fair trial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獨立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外,成员是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該會的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一任择议定书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在第一任择议定书之下,拥有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系统中最复杂的法学系统。第二任择议定书废止了死刑。


2014年4月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74個簽署國及169個締約國[1]




目录






  • 1 起源


  • 2 各地实踐與效果


    • 2.1  美國


    • 2.2  中華民國 (臺灣)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4  香港




  • 3 相关联合国文件


  • 4 参考文献


  • 5 外部链接


  • 6 参见





起源


此公约與世界人權宣言的設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人的基本權利宣言」在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被提出,該會議促成了聯合國以及其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受委託負責起草宣言[4]
,起草過程之始,該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權的基本原則之宣言,和一份包含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之公约。前者演變成世界人權宣言,並在1948年12月10日得到通過。[4]


公约之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須促進落實自決權利;以及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條文尊重該權利。[5]


隨着起草工作繼續,聯合國各成員國之間對於公民和政治範疇的消極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範疇的積極權利,這兩種權利相對上的重要程度之見解有了顯著的差異[6]。最後使原公約再拆分成兩份公约,「一份包含政治權利,另一份包含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7]這兩份公约被設計成盡可能寫有互相相似的條文,而且同時開放供簽署。[7]兩份公约都包含讓所有民族自決的權利。[8]


第一份文件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文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54年,草稿獲提交至聯合國大會討論,並在1966年通過。[9] 作為外交談判的結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點點通過。



各地实踐與效果



 美國


美国参议院在1992年在一系列的保留、谅解和声明後批准了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别的,参议院声明「公约1-26条文规定不可自动生效」 138 Cong. Rec. S4781-84 (1992)。参议院说明这项声明是为了「阐明协约不会在美国法院成为原告的起诉理由」 S. Exec. Rep., No. 102-23, at 15 (1992)。因为在美国法院该公约不会自动生效,并且国会并未立法案以实现该公约条款实现,也没有批准行动私自权。Sei Fujii v. State 38 Cal.2d 718, 242 P.2d 617 (1952); 参见 Buell v. Mitchell 274 F.3d 337 (第6 Cir., 2001年) (讨论ICCPR的相关死刑案例,引用其他ICCPR案例)。



 中華民國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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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中華民國於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而後於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联合国,直到總統陳水扁推動「人權立國」之目標,立法院才開始討論該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法務部分別於2007年3月23日、2008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在野的中國國民黨執反對意見。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项联合国人权公约。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約》,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11],但是由于《公约》与該國執政黨所設立的黨國體制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使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11],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无法批准该公约[12]。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胡佳一案时回应,“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并承诺尽快施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3]。然而,該公約至今仍未被批准。这意味着被签署的公约内容虽已在中国国内生效,但若并非中国执政部门本身所引发的违约侵权行为则可以免除与此相关的责任。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两会”之际,百多名中国民间人士联署呼吁人大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4][15]



 香港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收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本條例草案於1990年提交香港立法局審議,1991年6月5日通過。條例第2(3)條、第3(1)及(2)條及第4條規定,在解釋及應用本條例時,須考慮本條例的目的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所有先前法例,凡可作出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解釋的,須作如是解釋。所有先前法例,凡不可作出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解釋的,其與本條例抵觸的部分現予廢除。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或其後制定的所有法例,凡可解釋為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沒有抵觸的,須作如是解釋。1997年2月23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前述條文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160條決定前述條文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其他條文仍予採用。


即使如此,《基本法》第39(1)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第1(2)條因為具有追溯力,被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裁定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1)條而刪除。



相关联合国文件



  • 世界人权宣言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大会66号决议:所通過的依照宪章第七十三条(辰)款递送情报书


  • 联合国大会1514号决议: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的宣言


  • 联合国大会1541号决议:会员国确定是否负有义务递送宪章第七十三条(辰)款规定的情报所应遵循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 1.01.11.21.31.4 UN Treaty Collection: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United Nations. 6 March 2012 [2012-03-06]. 


  2. ^ 联合国人权事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 ^ 市民的及び政治的権利に関する国際規約(B規約)


  4. ^ 4.04.1 Fact Sheet No.2 (Rev.1),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UN OHCHR. June 1996 [2008-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年3月13日). 


  5.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部分 第一条 第三項


  6. ^ Sieghart, Paul.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25. 


  7. ^ 7.07.1 聯合國大會543號決議,1952年2月5日。


  8. ^ 聯合國大會545號決議,1952年2月5日。


  9. ^ 聯合國大會2200號決議,1966年12月16日。


  10. ^ 活路外交再挨巴掌 我兩人權公約被聯國退回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27.


  11. ^ 11.011.1 我国(中華人民共和國)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2. ^ 中国网:温家宝:将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8两会结束,任未被批准


  13. ^ 温家宝总理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14. ^ 中国人权告急 国际社会“不寒而栗”


  15. ^ 中国逾百学者促人大批准权利公约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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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決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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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化字改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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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联合国托管和非自治领土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Member States with dates of ratification, accession, and succession



参见




  •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 公民权


  • 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

  • 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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