搓圓仔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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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圓仔湯 | |
閩南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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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 | 挲圓仔湯 / 搓圓仔湯 |
全羅 | so-înn-á-thng / chho-înn-á-thng |
搓圓仔湯(臺灣話正字:挲圓仔湯,台羅:so-înn-á-thng),臺灣政治界、商業界常用的臺灣話術語,或稱搓圓仔(挲圓仔)、圓仔湯、搓湯圓、煮圓仔湯等,動詞稱搓掉(挲掉)。字面意義是手工製作圓仔(即湯圓)後,煮成湯。實際上指透過不合理的協商或利誘、威逼等手段,要求他人放棄權利。
目录
1 典故
2 方式
3 實例
4 參見
5 參考資料
典故
「搓圓仔湯」一詞為台灣日治時期的產物,是日文詞的諧音。因為為日本式湯圓,漢字寫為「團子」(だんご,Dango)跟「談合」的發音(だんごう,Dangou,為日語「協商」之意)極為接近,故被引申使用。「搓圓仔」加一「湯」字,乃因見者有分,人人可以分一杯羹。[1]
方式
在選舉前某些候選人會以「搓圓仔湯」手段,勸退對手,以降低競爭壓力,甚至形成同額競選,保證己方必然當選。在工程投標案開標前,某些競標廠商會以金錢利益或是威脅的「搓圓仔湯」手段,使對手退出競爭,一般稱之為「圍標」。在臺灣,《政府採購法》第87條明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
實例
- 由於「搓圓仔湯」手段在臺灣政壇極其流行,故《選舉罷免法》中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俗稱反圓仔湯條款或搓圓仔湯條款)。明確規範不能對候選人有「搓圓仔湯」手段[3]。
參見
- 河蟹 (網路用語)
- 換柱風波
- 趕羚羊
- 草泥馬
摸頭 (政治術語):安撫攏絡
參考資料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小巨蛋圍標案的搓圓仔湯,二審判無罪
^ 吳敦義搓圓仔湯?律師:觸法恐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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