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秩




品秩又稱品位,是官僚制度當中,用以定義官階大小及俸祿多少的級化/量化方式。東亞地區中,以中國先行創立採用,後傳至東亞其他地區如朝鮮半島和日本等。




目录






  • 1 中國


    • 1.1 周朝


      • 1.1.1 周朝官员的品级


      • 1.1.2 周朝的官秩




    • 1.2 兩漢及三國時代


    • 1.3 魏晉南北朝


      • 1.3.1 北周时期




    • 1.4 唐朝


    • 1.5 宋朝


    • 1.6 元朝


    • 1.7 明朝


    • 1.8 清朝


    • 1.9 中華民國


    •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 日本


    • 2.1 律令制




  • 3 越南


    • 3.1 阮朝




  • 4 琉球


  • 5 参考文献


  • 6 外部链接


  • 7 参见





中國



周朝



周朝官员的品级


周官爵分九等,称“九命”。任官的仪制各异称“九仪”或“九仪之命”。《周礼·春官·典命》谓:上公九命为伯(如周公旦、召公奭),侯、伯七命(如晋侯、吴太伯、魏文侯),子、男五命(如楚王,爵子)(以上为诸侯);王之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命(以上为周王的臣);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如管仲),大夫二命,士一命;子、男之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礼记·王制》谓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二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诸侯无中大夫,卿即上大夫)均一命,与《周礼》稍有出入。



周朝的官秩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以田地为主,也有俸禄,高官俸禄是低级官员的二三十倍,而诸侯是高官的十倍。


三國時代以前官僚體系並沒有做為等級區分,而是由(俸祿多寡)來定義官階的高下。



兩漢及三國時代


兩漢及三國時代的品秩是以俸祿的石數为区分标准,但其数字不是真實的俸祿收入,而僅是一個大略的等級區分。


从上到下,百官秩的等级有:萬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比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一百石、斗食、佐史。东汉初的实际俸禄收入一般是半钱半谷,每月万石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五十斛,四百石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四十斛,三百石也是四十斛,比三百石卅七斛,二百石卅斛,比二百石廿七斛,一百石十六斛,斗食十一斛,佐史八斛。[1]此外,史书另有“真二千石”一语,其地位与概念颇具争议。[2]


漢代常見官員的品秩中,三公為中央最高榮譽职,秩萬石。九卿次之,為中二千石。太守(郡首長)為二千石,縣令大縣首長為一千石,縣長(小縣首長)為四百石或三百石,負責監察各郡縣的刺史為六百石。同时,也有官吏因为表现优异,在不提升官职的情况下提升俸禄。[3]



魏晉南北朝


曹魏實施九品官人法之後,起先品秩並行,後來則品漸漸取代秩,專用官品來作為官階高低的表徵。



北周时期


南北朝之北周依《周礼》置北周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于西魏恭帝三年(556)正月,作九命之典,改九品为九命,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九品原各有正从,北周制度于每命前加正命,如正九命、九命、正一命、一命。


隋文帝建立隋朝后,废北周六官及九命制,创三省六部制,复九品制。



唐朝



唐朝的官分為流內官與流外官,其中流內官指的是在九品三十階內的職官,流外官則是在九品之外的官。


九品三十階內容如下:




  • 正一品 從一品


  • 正二品 從二品


  • 正三品 從三品


  • 正四品上 正四品下 從四品上 從四品下


  • 正五品上 正五品下 從五品上 從五品下


  • 正六品上 正六品下 從六品上 從六品下


  • 正七品上 正七品下 從七品上 從七品下


  • 正八品上 正八品下 從八品上 從八品下


  • 正九品上 正九品下 從九品上 從九品下



宋朝



宋神宗定九品十八階。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華民國


主條目:中華民國公職人員
中華民國職官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外加僱員。簡薦委任內,仍有細分。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士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對照表、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轉敘對照表


  • 一般公務人員分為十四個職等(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大者為官位居大:委任一職等到委任五職等、薦任六職等到九職等、簡任十職等至簡任十四職等、再上去為特任官(官派)之公務人員


  • 軍方之公務人員分為軍官(官等分為將官、校官、尉官、士官(士官長的官等屬士官):一級上將(已無在任官)、二級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上士、中士、下士

  • 警察人員方面分為(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小者為官位居大:警監(特階)一階到四階、警正一階到四階、警佐一階到四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干部的级别,从最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国家级正职(正国级)到最低的办事员。



日本



律令制


日本在大寶律令之後,仿中國九品三十階制度在律令制之下劃分官位。其階層一共是九位三十階,但親王、內(女)親王又列於此外,分為一至四品,不分正從上下。日本無散官,故直接以品秩作為官銜之一部分。正從五位以下的職官,又依照任職地點分為內(京中)、外(諸國)位。內位八位以上由朝廷降敕授與、初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給,外位則八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給。另外,如征夷大將軍等臨時官職,並無一定品秩。




  • 正一位:多数为过世后所追赠。


  • 從一位:太政大臣


  • 正二位:左大臣、右大臣


  • 從二位:內大臣、藏人別當


  • 正三位:大納言


  • 從三位:中納言、近衛大將、太宰帥


  • 正四位:中務卿,上階。七省卿,下階。參議(無固定品秩,出於臨時恩典)

  • 從四位

  • 正五位

  • 從五位

  • 正六位

  • 從六位

  • 正七位

  • 從七位

  • 正八位

  • 從八位


  • 大初位(正九位)


  • 少初位(從九位)



越南



阮朝




琉球




参考文献





  1. ^ 《后汉书·百官志五》


  2. ^ 《汉书·外戚传上》


  3. ^ 《汉书·宣帝纪》记载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尤异”秩中二千石。




外部链接



参见



  • 中国古代职官

  • 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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