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支票是一種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的即期票據,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中華民國《票據法》第4條第1項則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将支票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台灣的支票




美国政府的退税支票。




目录






  • 1 必要项目


  • 2 背書行為


  • 3 分类


  • 4 有效期


  • 5 参见


  • 6 參考資料





必要项目


  • 根據中華民國《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支票的應記載事項為:


  1.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付款人之商號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5.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 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

  8. 付款地


  •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 “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

  4. 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 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额



背書行為



  1. 背書指支票執票人在票據背後簽名並轉讓票據權利於他人之行為[1]

  2. 當票據兌現遭拒絕時,票據債權人可以向背書人請求付款[2],即為「追索權」。

  3. 有些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的字句,這種則是發票人需指定收款人,而不能透過背書行為將支票轉讓給第三者。

  4. 支票如果沒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即使無任何人背書,還是可以進行轉讓(需支票上無記載收款人),這種稱為「無因票據」,只要向銀行提示支票,銀行就會從發票人戶頭支付這張票款。(這種常被應用在洗錢的行為上,也就是發票人與實際的收款人,很難建立關聯性,而洗錢的贓款則在支票轉讓的過程中,把錢洗走。)



分类


支票有不同分類方式,以下此種分類法為其中之一:



  1.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凭票提取现金,也可以进行银行转账。

  2. 现金支票/来人支票:收款人不記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除非付款人(例如銀行)事先得知該支票已經報失或止付,否則按國際銀行法協定,付款人不能拒付或遲付。

  3. 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在普通支票劃两道平行线,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有效期


香港銀行發出的支票,由簽發支票日起的六個月內都是有效的。



参见



  • 汇票

  • 銀行本票

  • 旅行支票

  • 票据法

  • 期票

  • 空頭支票

  • 支票輪



參考資料





  1. ^ 見中華民國票據法第30條之1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7條


  2. ^ 見中華民國票據法第96條之1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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