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區










歐洲經濟區由以下各國組成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除瑞士)

  歐盟成員國




 奥地利
 比利時
 保加利亚
 賽普勒斯
 捷克
 丹麥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國
 克罗地亚
 希臘
 匈牙利
 冰島
 爱尔兰
 義大利
 列支敦斯登
 拉脫維亞
 立陶宛
 卢森堡
 馬爾他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英國



歐洲經濟區EEA)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與歐盟(EU)達成協議後,於1994年1月1日生效,旨在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員國,無需加入歐盟也能參與歐洲的單一市場。




目录






  • 1 成員


  • 2 歐洲經濟區的自由


  • 3 歐洲經濟區的立法


  • 4 機構


  • 5 參閱


  • 6 外部連結


  • 7 參考





成員


瑞士公民在公投中否決加入歐洲經濟區。瑞士通過瑞士-歐盟雙邊協議參與歐洲單一市場。現時歐洲經濟區成員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四國中的冰島、列支頓士登和挪威(瑞士除外),以及28個歐盟成員國。


參閱:欧盟扩大#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歐洲經濟區的自由


歐洲經濟區根據歐盟倡導的四大自由而建立:貨物、人員、服務及資金可在歐洲經濟區自由流動。歐洲經濟區成員與歐盟成員國之間可以自由貿易,但必須遵守大部分歐盟法律。歐洲經濟區在歐盟的決策過程中影響力不大。歐洲經濟區成員無需承擔歐盟相關的開支,但實際上會為歐洲的融合作出開支。[來源請求]



歐洲經濟區的立法


歐洲經濟區的非歐盟成員同意制定與歐盟相似的法律,包括社會政策、消費者保障、環境、公司法和統計。(第一支柱)


歐洲經濟區的三個成員在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等歐盟機構中並無代表。



機構


歐洲經濟區成員國與歐洲委員會組成聯合委員會,功能是討論如何將相關歐盟法律伸延至非歐盟成員國。而歐洲經濟區議會每年開會兩次,檢討歐洲經濟區成員間的整體關係。


歐洲經濟區並無涵蓋所有成員的常設機構,歐洲經濟區的活動主要由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監察委員會(EFTA Surveillance Authority)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EFTA Court)管理,兩者相類於歐盟的歐洲委員會和歐洲法院。



參閱



  • 貿易集團

  • 平衡進口

  • 申根公约

  • 冰島與歐盟

  • 挪威與歐盟

  • 微型國家與歐盟

  • EudraVigilance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 南方共同市場



外部連結



  • European Economic Area ec.europa.eu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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