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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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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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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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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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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
国家副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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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成员 |
最高国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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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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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 |
中南海(无正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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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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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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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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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5年(无连任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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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任 |
朱德(1954年首设) 乌兰夫(1983年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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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954年(首次设置) 1982年(恢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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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 |
1975年至1982年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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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
人民网国家副主席活动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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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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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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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
全国代表大会 (十九大)
中央委员会 (十九届)
总书记:习近平
中央政治局
- 中央政法委员会
- 中央直属机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组织: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委员会、党委书记
基层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组、第一书记
- 军队委员会
纪律检查机关、纪律处分条例
- 中央巡视制度、地方巡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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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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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政体制
法律 (列表)
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香港法例、澳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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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十三届、代表)
- 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十三届、组成人员)
委员长:栗战书
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 委员长会议
- 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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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届国务院)
总理:李克强(历届内阁)
副总理:韩正、孙春兰 胡春华、刘鹤
- 国务委员
秘书长 (办公厅)
全体会议 (第十三届)/组成人员
常务会议 (第十三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
行政区划、机构编制
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
基本国策、五年规划
- 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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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任:杨晓渡
副主任:刘金国、杨晓超、 李书磊、徐令义、肖培、 陈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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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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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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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戰線·港澳台政策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党
中国共产党 (中央统战部)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香港政党、澳门政党
- 人民團體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香港中联办、澳门中联办
香港司法体制、澳门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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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国安·宣传
外交部 (发言人、驻外机构)
- 商务部
-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政协外事委
-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和平发展道路、中國夢
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新型國際關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
大国外交、周边外交
- 中國與聯合國
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国际反华势力
- 习近平外事访问列表
- 国家安全部
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办公室)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网络主权、网络审查
公安网监、防火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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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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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简称“国家副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内部的两大职位之一(另一个职位即国家主席),具有很高的荣誉性质,至于拥有实权与否则要取决于担任者在中国共产党内的地位和职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使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首任副主席是朱德。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失势下台,当时两位副主席宋庆龄和董必武没有按宪法规定继任主席,只是名义上代行权力。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1982年通过的《八二宪法》重新恢复。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连任限制,但沒有增加任何权力[1]。
根据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沒有任期限制。宪法同时规定:和国家主席一样,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按照1982年制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是象征性的虚位元首,具有最高的地位並享有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但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作为副职的国家副主席尽管地位崇高,但其象征意义更是远大于实质。因为不具有实权,历史上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职务,例如宋庆龄和荣毅仁,而国家副主席也成为非中共党员能够出任的最高职务。
胡锦涛、曾庆红、习近平三任国家副主席因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三职而握有實權。另外,被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接班人培养的胡锦涛、习近平在其国家副主席任期后半段会通过兼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熟悉及协管军队事务。
历任副主席
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注释
参考文献
^ 1.01.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华社. 2018-02-25 [2018-0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14-01-18].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题
政治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省级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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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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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主席团 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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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委员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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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 (一机构含主席、副主席等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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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总理/常会/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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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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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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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检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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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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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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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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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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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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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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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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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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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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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性文件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 1975年 → 1978年 → 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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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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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1949年至1954年代行全国人大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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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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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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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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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政务院与国家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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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武装力量统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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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咨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75-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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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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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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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75-19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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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人大制度
- 政府
政府机构
- 公务员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 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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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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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 |
中央委员会 第十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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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 |
习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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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 |
7 常委★ |
- 习近平
- 李克强
- 栗战书
- 汪洋
- 王沪宁
- 赵乐际
- 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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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委员☆ |
- 丁薛祥
- 习近平
- 王晨
- 王沪宁
- 刘鹤
- 许其亮
孙春兰(女)
- 李希
- 李强
- 李克强
- 李鸿忠
- 杨洁篪
- 杨晓渡
- 汪洋
- 张又侠
- 陈希
- 陈全国
- 陈敏尔
- 赵乐际
- 胡春华
- 栗战书
- 郭声琨
- 黄坤明
- 韩正
- 蔡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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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处 |
7 书记☆ |
- 王沪宁
- 丁薛祥
- 杨晓渡
- 陈希
- 郭声琨
- 黄坤明
- 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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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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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 第十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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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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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 |
栗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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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副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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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晨
- 曹建明
- 张春贤
沈跃跃(女)
- 吉炳轩
艾力更·依明巴海(维吾尔族)
万鄂湘(民革)
陈竺(農工黨)
- 王东明
白玛赤林(藏族)
丁仲礼(民盟)
郝明金(民建)
蔡达峰(民進)
武维华(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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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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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第十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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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 第十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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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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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副主席☆ |
- 张庆黎
- 刘奇葆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董建華(港)
万钢(致公党)
何厚鏵(澳)
- 卢展工
王正伟(回族)
马飚(壮族)
陈晓光(民盟)
梁振英(港)
- 夏宝龙
- 杨传堂
李斌(女)
巴特尔(蒙古族)
- 汪永清
- 何立峰
苏辉(女,台盟)
郑建邦(民革)
辜胜阻(民建)
刘新成(民进)
何维(農工黨)
邵鸿(九三)
高云龙(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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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央军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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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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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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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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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机构间以官方现行机构排名为序;“★/☆”表示国家级正职/副职公务员(特殊界别人士或除外),参见中国公务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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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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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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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 1954年-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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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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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 → 刘少奇 → 宋庆龄、董必武(2副主席共同代理) → 董必武(代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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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 1975年-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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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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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 |
朱德 → 宋庆龄3(第一副委员长代理) → 叶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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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4 1983年至今 |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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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念 → 杨尚昆 → 江泽民 → 胡锦涛 →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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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954年宪法下,国家主席主持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注2:1975年宪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大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3:1981年5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 注4:1983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官方英文译名由意为(主席团或委员会的)主席的“Chairman”改為“President”(直译为“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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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皇五帝 → 夏 → 商 → 周 → 秦 → 汉 → 三国 → 晋 / 十六国 → 南朝 / 元魏 – 北齐 – 北周 → 隋 → 唐 → 五代 – 十國 → 宋 / 西夏 / 辽 / 金 → 元 → 明 → 清 → 民国 / 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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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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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1949年-1954年 |
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1954年8月17日自杀身亡) (1949-1954,6人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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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1954年至今 |
朱德(1954-1959) → 宋庆龄、董必武(1959-1975,2人共任) → 未设置1(1975-1982) → 乌兰夫(1983-1988) → 王震(1988-1993) → 荣毅仁(1993-1998) → 胡锦涛(1998-2003) → 曾庆红(2003-2008) → 习近平(2008-2013) → 李源潮(2013-2018) → 王岐山(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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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975年宪法废除国家主席、副主席建制,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职权;1982年宪法恢复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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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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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地理极点
- 区域划分
- 行政区划
- 气候
- 地质
- 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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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 |
- 平原
- 高原
- 丘陵
- 盆地
谷地
山脉
- 洞穴
- 沙漠
- 草原
- 半岛
- 海湾
- 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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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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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
- 环境
- 国家公园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UNESCO生物圈保护区
- 动物
- 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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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 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 政协
- 公务员
國家象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政党
- 选举
- 民主运动
军事
-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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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
- 法制史
- 宪法
- 选举
- 法律
人权
司法机关
- 国籍法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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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
经济史
- 农业
工业
- 旅游
- 能源
金融体制
- 银行业
- 国内生产总值
- 外国援助
- 对外援助
- 电信
交通
-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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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
- 人口
- 生育率
- 计划生育
- 八零後
- 移民
民族
国内移民
- 统计局
城镇化(列表)
-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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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 和谐社会
- 知识分子
- 语言
- 公众假期
- 乡村社会
- 性文化
- 社会关系
- 社会结构
- 福利
- 时区
- 城市生活
- 供水和卫生
-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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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
- 考古学
- 档案
- 美术
- 电影
- 舞蹈
- 音乐
- 图书馆
- 文学
媒体
- 哲学
- 宗教
- 体育
- 武术
饮食
世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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