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世界各國行政區劃
目录
1 層級
1.1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1.1.1 中國
1.2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1.2.1 中国
1.2.2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 各國行政區劃
2.1 亞洲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1.2 中華民國
2.1.3 大韓民國
2.1.4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2.1.5 日本
2.1.6 越南
2.2 歐洲
2.2.1 俄羅斯
2.2.2 英國
2.2.3 法国
2.2.4 德國
3 其他國家
4 注释
5 参考文献
5.1 引用
5.2 来源
層級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指国家的行政区划共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设政府。
中國
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級:
- 第一级:省级行政区
- 第二级:县级行政区
- 第三级:乡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指国家的行政区划共分四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均设有政府。
中国
中国實際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第一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二级: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内蒙古),这一层次是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 直辖市的市辖区、县;海南省所辖县等行政单位。
- 第三级:
- 除直辖市和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内蒙古)等县级行政单位(即县级行政区);
- 海南省和直辖市境内乡、镇等乡级行政单位(即乡级行政区)。
- 第四级: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乡、镇(即乡级行政区)。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民国初期的北洋政府時代,承袭清朝区划制度,省、道、府、县四级制,民國中期也就是蔣介石执政的國民政府時代,开始廢道,改实行省、县二级制,但其又在省县之间,另設一個名为行政督察区的準行政區,据此最多为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实际上,又早在北洋政府時期,时任中华民国大总统的袁世凯曾一度想推动“废省改道”改革,后因其任内逝世而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直至1970年代,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区,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近年来,为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1][2]。截止到2009年,全国共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正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验[3]。最近,财政部要求将部分农业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到2012年底前,力争在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推行这一改革[4]。
各國行政區劃
亞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大陆地区三级和四级并存。第一种类型为省级、县级和乡级;第二种类型为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
省級(第一級) |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
|---|---|
地级(第二級) | 地级市、自治州、盟 |
县级(第三級) | 县、县级市、自治县、自治旗、特区、林区、市辖区 |
乡级(第四級) |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苏木 |
中華民國
| 第一級 | 省(虛級化) | 直轄市 | |||||
|---|---|---|---|---|---|---|---|
| 第二級 | 縣 | 市 | |||||
| 第三級 | 山地鄉 | 鄉 | 鎮 | 縣轄市 | 區 | 區 | 原住民區 |
| 第四級 | 村 | 里 | |||||
| 第五級 | 鄰 | ||||||
臺灣省、福建省政府已虛級化,見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粗體字為具有地方自治權限之行政區,某些文獻依此歸類:直轄市、縣、市為第一級地方自治團體;山地鄉、鄉、鎮、縣轄市、原住民區為第二級地方自治團體。
- 現在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皆設「政府」。山地鄉、鄉、鎮、縣轄市、區、原住民區,則皆設「公所」。
大韓民國
韓國行政區分特別市、廣域市、道及特別自治道,道下轄市及郡,特別市、廣域市及市下轄區,區下轄洞,郡下轄邑、面。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实际控制区现分9个道、1个直辖市、2特別市和3个特区。
朝鮮行政體系的基本構造為直轄市、道 > 市、郡、區域[註 1] > 邑、洞、里、勞動者區三級層次架構。2004年1月9日北韓重編國家行政區劃,新增了「特級市」。特級市是處於市與道之間行政區域,隸屬於道。
道級(第一級) | 道、直轄市、特別市、特區 |
|---|---|
特級市 | |
郡級(第二級) | 市、郡、區域 |
邑(第三級) | 邑、洞、里、勞動者區 |
日本
日本分九大地方,第一級行政區分都、道、府及縣四種。- 一般區分
- 第一級行政區(廣域的地方公共團體):
- 1都(東京都)
- 1道(北海道)
- 2府(大阪府、京都府)
- 43縣
- 第二級行政區(基礎的地方公共團體):
市、町(相当于镇)、村、振興局(北海道)
- 實際上的區分
- 都、道、府、縣
- 支廳(部分地區設立)
- 郡(虛級)、政令指定都市、市、特別區(目前僅東京都設置)
- 町、村、區(政令指定都市下轄)
越南
越南全国分为八大地理区域,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第一级分为58个省和5个中央直辖市,第二级分为省辖市(城庯)、市社、郡和县,第三级分为市镇、坊和社,社下辖自然村。
歐洲
俄羅斯
俄羅斯行政區的劃分比較複雜,由85個不同的行政分區(俄语:субъект)組成。2016年,俄羅斯聯邦併入克里米亞聯邦管區再分為8個聯邦管區(俄语: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круг)。
- 第一級行政區包括:
聯邦直轄市(俄语:Город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начения),3個聯邦城市,分別為莫斯科、聖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尔。
共和國(俄语:Республика),22個享有極大自由的共和國。這些共和國往往是俄羅斯聯邦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邊疆區(俄语:Край)共9個。
州(俄语:Область)共46個。
自治州(俄语:Автономная область),只有猶太自治州(俄语:Еврейсксая АО。
自治区(Автономный округ),共4个。
英國
英國本土分為四個部分:
英格蘭,非正式分為9大地域下分48個名譽郡(名譽郡與都市/非都市郡的差異在包含了單一管理區的傳統領域)
- 1 個大倫敦
- 32個倫敦自治市
- 32個倫敦自治市
- 6 個都市郡
- 36 個都市自治市
- 36 個都市自治市
- 27 個非都市郡
- 201 個非都市區
- 201 個非都市區
- 55 個單一管理區
- 2 個特殊地位(倫敦市及錫利群島)
- 1 個大倫敦
蘇格蘭
- 蘇格蘭分為32 個議會區
威爾士
- 威爾斯分為22 個單一管理區
北愛爾蘭。
- 北愛爾蘭包含11 個議會區(2015年4月起)
另有英國海外領土及英國皇家屬地,則分開列出。
法国
法国分为大区,下设省、区、乡、市镇。
德國
其他國家
美国划为州和特区,州以下设县、市。參見美國行政區劃
挪威全国设19个行政区(Fylke),下设433个市政局(kommune)。
注释
^ 「區域」實類似市轄區,至2016年10月之直轄市、特別市下皆設有區域,隸屬於道的一般市則僅有咸興市和清津市設有區域。唯一的例外為黃海北道下由平壤直轄市劃分過來的勝湖區域,其直屬於道。
参考文献
引用
^ 关于制定《实施省管县体制改革方案》的议案
^ 从“市管县”到“省管县”:地方政府改革展现新图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全国2/3省市试点"省管县" 专家称改革可分3步走
^ 财政部:2012年将实行财政"省管县"
来源
.mw-parser-output .refbegin{font-size:90%;margin-bottom:0.5em}.mw-parser-output .refbegin-hanging-indents>ul{list-style-type:none;margin-left:0}.mw-parser-output .refbegin-hanging-indents>ul>li,.mw-parser-output .refbegin-hanging-indents>dl>dd{margin-left:0;padding-left:3.2em;text-indent:-3.2em;list-style:none}.mw-parser-output .refbegin-100{font-size:100%}
- 張正田:〈從歷史文化與民族性談臺灣地方政區調整為何不能成功?〉,《歷史月刊》,245 (臺北),2008年6月,pp. 76–81.
| ||||||||||||||||||||||||
| ||||||||||||||
| |||||||||||||||||||||||||
| |||||||||||||||||||
| |||||||||||||||||||
|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