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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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绝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或有條件承認),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目录
1 公約內容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3 條約與美國
4 條約與香港
5 参考文献
6 外部連結
7 参见
公約內容
《兒童權利公約》定下共54項條款和3個任择议定书。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18歲以下的每一個人,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兒童權利公約》首41項條文保障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必須受到重視和保護,並根據公約原則實踐;第42至45條,闡述政府的義務,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46至54條則為締約、修訂條文的程序和聯合國在公約中的角色。另外,公約下的「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的任择议定书,分別於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的任择议定书,则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和「任择议定书」的機構。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檢討國內的兒童人權狀況,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該委員會以18人組成,由成員國投票選出,委員包括各地的人權專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條約與美國
1995年2月16日,前美國常驻联合国代表奧爾布賴特簽署有關公約,但美國憲法規定,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份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經過多年爭議後,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
條約與香港
1994年,英國政府將《兒童權利公約》擴展至英國其他屬土,包括香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於1991年核准《兒童權利公約》,故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以後,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現時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兒童權利,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為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200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第一次提交並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匯報《兒童權利公約》於香港落實的情況。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官方頁面
- 兒童權利公約
- 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網站
童夢同想 ─ 香港首個兒童主導組織,以推廣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己任
参见
- 儿童权利
- 儿童虐待与忽视
- 儿童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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