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




自治地區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種,多为第一級地方政权,也可为最基层的居民自治组织,相对于中央集权制来说,属于地方分权的概念。


世界上很多国家依据其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同程度地在全境、局部地区如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自治地方制度;如很多国家的海外属地和领地具备高度自治的权力,並發展為有別於母國的政治实体。




目录






  • 1 各國實例


    • 1.1 西班牙


    • 1.2 前蘇聯國家


    • 1.3 中國




  • 2 参考文献


  • 3 參見





各國實例




拥有自治地方的主權國家一覽圖



西班牙


西班牙在經歷1970年代的民主轉型期後,基於部分地區在政治與文化上的獨立性,將全國劃分為數個自治區,實行高度的地方自治及行政自主。各自治區常將其地方語言與西班牙語並列為官方語言,如擁有自己語言與文化的巴斯克、加泰罗尼亚和加利西亚。



前蘇聯國家


蘇聯解體後,高加索地区部分国家以及俄罗斯和烏克蘭境内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联邦主体设有很多自治共和国,如图瓦共和国、车臣共和国、克里米亞共和國等[1]




中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行政区划
一国两制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自治旗
民族特色基层政权
民族乡/民族苏木

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乡村)
-村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城镇)
-居民小组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



在中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2]:1381。中華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地方自治的行政区,通常是指縣級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而民族鄉并不屬于自治地方,而是作為少數民族聚居的一般地方政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設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域,與自治區等相似但并不等同,特別行政區並非實際自治,而是高度自治,其自治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授权[3],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曾通过解释基本法的方式为當地解决政治争议以及法律争议事務,但也同時引起爭議。[4]



参考文献





  1. ^ 俄罗斯联邦宪法-Section1-Chapter1(2014-06-15查阅)(俄文)


  2. ^ 辭海編輯委員會 (编).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3. ^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4-06-10(2014-06-15查阅)(简体中文)


  4. ^ 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解釋《基本法》動議辯論致辭全文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2014-06-15查阅)(繁体中文)




參見



  • 自治區

  • 地方自治

  • 聯省自治

  • 地方政府

  • 地方分權

  • 基层政权

  • 屬地

  • 獨立運動

  • 聯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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